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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处理的难点分析和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1-06-2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统计,全国约有60多万个建制村,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
但在逐年攀升的生成量背后,农村污水处理却并未能跟上步伐。与传统市政污水处理相比,大部分地区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仅有不到10%的农村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更为严峻的,则是“晒太阳”的尴尬现状。

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水、洗涤用水、餐厨废水等。农村污水点多面广,不仅成分复杂还混有高浓度雨水,这也决定了如若农村污水处理套用城市工艺“高、大、上”的污水处理设备,不仅设备运行费用、人工费用同步变高,也容易对污水处理设施造成强冲击力。

一个200户、1000人左右的自然村,即使全部收集出水量,也就100t/d左右。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并非量越大越难处理,水量越小意味着水质水量波动越大,设施规模越小越难以稳定运行。在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具有不同的特征,成分上存在差异。诚如经济较发达地区,生活污水中的氨氮浓度较高;相对较差的区域往往生活污水反复使用后才排放,化学氧量浓度较高。

“目前多是参考市政标准,一般来说10万吨以上的农村项目,有一半是套用市政执行标准的,地方标准不到1/3。”

很多地方都是在按照城市污水治理的要求,要求达到一级A,甚至地表IV类,直接导致了资金的压力。除了运行费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短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监管的缺失。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网滞后,城镇生活污水不能按照规划应收尽收进入污水处理厂。小型管网工程设计,一来工程量上不去,二来设计麻烦,尤其是管网结构设计麻烦。而农村村庄地形复杂、 户与户之间落差大,加大了管网收集难度。甚至是有的一个村管网收集需要跨桥、穿洞、泵引。

合适的技术会是突围白马吗?

更重要的是,农村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尚不健全,商业模式尚在探索阶段,导致污水处理资金回笼困难。

污水厂的排放量设计容量大大高于居民实际污水排放量,导致后续运行进水不足,污水厂运行起来成本过高而闲置。由于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运行及维护费用,污水处理设施逐渐被停用。由于建设部门多,监管部门不明确,更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尤其是在全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的拨付办法和标准的背景下,相关费用主要靠各级政府投入,甚至一些地方需要乡镇自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一般都由当地乡镇管理,运营费用也多数由当地财政支付。但农村是自备水源(如井水等),农村家庭用水没有计量,也就收不上来水费,没有污水处理费用的来源。

“花钱”不是“难”的理由,如何“少”花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难点”。与市政污水处理厂相比, 日处理量仅为数十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若要稳定运行, 则更需要优选工艺。

《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曾将“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率的污水处理技术”视作优选项。考虑到农村财力薄弱、收费难、自运维管理缺乏等因素,不宜采用传统的工业、城市污水处理的活性污泥曝气法工艺。

而要破解前述难点,真正改善农村污水处理现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技术和设备大势所趋。不同的技术工艺,污水治理的出水效果也略有不同,难点在于如何在无人值守的条件下保证出水稳定。

无能耗或能耗很低但充氧能力强、长期运行脱氮除磷效果好、同时操作维护简便的污水处理组合工艺是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将传统生化工艺与生态工艺的优势进行互补, 一方面可以提高污染物负荷;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脱氮、除磷效果。

这也意味着,对加速布局农村污水处理的企业而言,不仅技术、资金和商业模式将迎来更严峻的挑战的同时,对其抗压、抗风险能力要求也更高。经测算,预计到2020年农村污水处理剩余市场空间高达1298亿,长期投资市场则接近万亿规模。

农村污水处理的难点分析和处罚措施

日前,镇海生态环境分局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为由,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与多数超标排放废水处罚案件不同,这起案件所涉企业并非直接将超标废水排放到环境中,而是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即污水处理厂排放前,未通过预处理使废水达到处理工艺要求。

“废水排到污水处理厂也有标准?”有些不了解情况的人可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事先都会跟设施的运营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了输入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标准。“为什么排入污水处理厂也要控制标准?”因为,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废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能造成污水处理系统工况波动,严重的还会导致处理系统暂时瘫痪,不但给运营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他废水的有效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在这起案件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水样中总氮日均值不符合标准,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同时参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该企业终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也有标准,排放前须按规定做好废水预处理,确保达到处理工艺要求。

律师表示,本案案例对污水厂运营有如下提示:

1. 明确进水要求,特别需在对上游工业企业摸排基础上确定某些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设定一些可生化指标。

2. 在实行废水零直排区域,积极参与上游企业纳管前与政府、排水单位的协商,商定合理可行的排放限值。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比如对上游企业提出新的预处理要求;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可能对污水厂来水水质影响较大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3. 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并通知到所有上游工业企业。

4. 排查发现上游工业企业排水超过污水厂设定的限值标准时,主动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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