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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施行!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2-06-0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公室)〔2016〕53号、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绿地、水系统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收、渗漏和缓释,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导向、自然循环、规划指导、全面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景观、森林、田野、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模式,挖掘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水能力。全面采取渗、滞、储、净、使用、排水等措施,建立低影响雨水系统发展。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由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委会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在市级海绵城市工作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海绵城市控制规定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和指导,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立项阶段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投资合理性。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许可证》)时,应在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水务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流系统和蓝线管理,组织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环境改善,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建设项目、公园绿地、道路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在编制和修订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将年度径流总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部门在编制各级道路交通、绿地、河流系统、防洪排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海绵城市设施与项目主体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运营。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阶段,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在地块规划条件下,对社会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同时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题,包括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要素。

第十五条 图纸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审查海绵城市的设计内容,并在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已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科学合理地协调现场施工条件。海绵城市相关项目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监理单位应当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海绵城市相关项目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未按照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同步移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三章 操作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效果。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其客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程序进行维护和管理。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日常管理制度。因堵塞、设备故障暂停使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及时整改,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产业发展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指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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