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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0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1:黄石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简介2021年下半年,黄石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黄石某铝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COD日均连续几天超过1600mg/L,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公司生产废水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终汇入还地桥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COD污染物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三方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大冶市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废油桶(危险废物)加工翻新经营活动案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线索后,对大冶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桶销售中心经营者赵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油桶加工翻新经营活动。经调查,该中心从黄石某板带有限公司收购翻新了139个装有油漆的废铁桶(17.5kg/个)、废油桶23个(15kg总重量约量约2.777吨。废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废水一直储存在中央收集池中,无排放痕迹。销售中心无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一)行政处罚:鉴于大冶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在翻新废油桶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油和废水储存在厂内废水收集池中,无废水排放痕迹。收到《责令改下违法决定书》后,一是依法将废油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二是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清洗废油桶的废水;三是拆除关闭废水桶翻新经营点,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款的规定;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款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销售中心出具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对从事收集废油桶(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2)公安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二十条第(4)项规定,2021年11月9日,黄石生态环境局将大冶罗桥油桶销售中心经营者赵无证,从事收集废油桶(危险废物)加工改造业务活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大冶公安局,大冶公安部门备案。由于当事人赵已7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3: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设置污水出口,尾矿库净水回用池废水排入外部环境

案例简介2022年4月2日,阳新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污水出口,将尾矿库净水回用池中的废水排入外部环境。经采样分析,排放废水符合排放水质标准。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污水出口排放废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黄石生态环境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5万元。该公司关闭了非法排污口。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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