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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22-06-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部政务公开工作安排>通知中提到,应通过信息披露帮助减少污染、减少碳,协同提率。具体目标如下:
   1、加强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披露。在保护蓝天方面,发布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卡车污染防治等标志性活动进展,公开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大气部、执法局)在清水保护战中,发布城市黑臭水处理、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管理等标志性活动,公开河流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水务部、综合部、执法部)加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及时公布海洋污水出口和海洋养殖生态环境监督政策,依法公布海洋工程和废物倾销审批信息。(海洋部)在保护净土方面,公布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土壤部)公开“无废城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的发布。(固体部门)
   2、强化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公布并解读“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其他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二个绩效周期管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发布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算情况。及时发布查处数据欺诈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发布相关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发布和实施南南合作的相关进展情况。(气候部)
   3、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做好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揭露典型案例。第六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实践创新基地名单。发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会议第二阶段会议成果。(生态部)发布了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年度报告。(核部)披露核电厂、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和铀冶炼设施的环境评价和批准信息。(核部门、核部门)公布了污水排放许可证执法监督和典型的生态环境执法案例。(执法局)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2022年政作安排通知》 各部门、应急中心:
   为贯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办公厅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2022年生态环境部政务公开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的积极功能,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并结合我部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通过信息披露帮助经济和社会稳定和谐
   (一)加强市场主体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继续帮助创造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为导向的国际商业环境。(各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积极清单管理,公开积极清单的企业名单,干扰守法者,悬挂违法者的剑。(执法局)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指导企业披露公众和市场关注的环境信息,帮助提高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综合部)
   (二)加强有效投资相关生态环境信息的披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依法公开扩大有效投资的生态环境政策,做好解。(各部门)披露重大项目的环境评价审批信息,及时响应公众关注。(环境评价部)宣布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以促进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气候部)
   (三)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生态环境信息披露。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等信息发布平台,继续发布与疫情防控正常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发布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处置环境监管信息。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有效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促进落实“两个”要求。
   二、以信息公开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四)加强污染防治信息披露。在保护蓝天方面,发布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卡车污染防治等标志性活动进展,公开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大气部、执法局)在清水保护战中,发布城市黑臭水处理、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管理等标志性活动,公开河流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水务部、综合部、执法部)加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及时公布海洋污水出口和海洋养殖生态环境监督政策,依法公布海洋工程和废物倾销审批信息。(海洋部)在保护净土方面,公布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土壤部)公开“无废城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的发布。(固体部门)
   (五)加强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公布并解读“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其他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二个绩效周期管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发布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算情况。及时发布查处数据欺诈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发布相关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发布和实施南南合作的相关进展情况。(气候部)
   (六)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做好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揭露典型案例。第六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实践创新基地名单。发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会议第二阶段会议成果。(生态部)发布了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年度报告。(核部)披露核电厂、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和铀冶炼设施的环境评价和批准信息。(核部门、核部门)公布了污水排放许可证执法监督和典型的生态环境执法案例。(执法局)
   三是提高政策公开质量
   (七)集中发布我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规章制度的动态更新机制,高质量发布现行有效规章制度的正式版本。(法规部、办公厅)通过我部网站政府信息披露栏,重点披露和动态更新我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文件,研究建立行政规范文件数据库,完善动态更新机制。(各部门、办公厅、法规部)
   (八)利用政策公开成果。充分发挥我部政策集中披露成果的积极作用,为处理政府服务和编制各种权责清单提供基本依据,完整、准确、动态更新现行有效制度体系。(办公厅、人事部)
   (九)优化政策咨询服务。提高我部政府服务厅政策咨询窗口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我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交流互动平台的作用,以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回答各种常见咨询问题,更好地回答与企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各部门、办公厅、教育部)
   四、夯实公开工作基础
   (十)规范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严格执行政府信息披露保密审查制度,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止数据收集造成泄露风险。(各部门)加强服务理念,按时答复申请披露事项。(办公厅、各部门)认真执行政府信息披露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披露行政复议案件。(法规部门、各部门)
   (十一)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开方式。准确把握不同类型的披露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披露方式,综合考虑披露目的的影响、后续影响等因素。披露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道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披露。如果披露内容只涉及一些特定的对象,或者需要在特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应选择适当的披露方式,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各部门)
   (十二)加强公共平台建设。严格执行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教育部)确保我们的网站和政府新媒体的安全稳定运行。(办公厅、教育部)加强政府新媒体矩阵建设,及时准确地传达党和政府的权威声音。(教育部)实现了我们网站支持互联网协议的第六版。进一步推进网站密集、标准化、处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了”平台网民留言。继续做好生态环境部公报工作。(办公厅)
   五、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十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释和应对关切的主要责任。在发布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释工作,主动解决问题,避免误解和误解。(各部门)加强政府舆论监测和风险判断,做好前瞻性指导,更好地响应人民和市场实体的关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教育部)
   (十四)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政府信息披露的法律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政府信息披露的效率,促进部门系统政府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关键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办公厅)指导派出机构研究建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披露与其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办公厅、监督办公室、水务部、核部)
   (十五)认真落实工作。机关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安排并结合重点工作实际,梳理形成本部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处室和公开时限要求,逐项推动落实。(机关各部门)将本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纳入我部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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