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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5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6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第二批)》”)。
   一、背景介绍
   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批)》自2021年7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共办理115起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件,免罚金额762万元。全省办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件,遵循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环境执法的温度,依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今年2月7日,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会议要求以真抓实干作风办好民生实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确保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3月28日,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2022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要点》,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继续拓宽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领域,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制度。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4类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处室意见。4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3月31日和4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次征求省司法厅意见。5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
   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免罚清单(第二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免罚清单(第二批)》让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在执法监管中进一步紧抓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领域,把有限的资源和力量集中在更需要的地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细化量化执法标准,指导执法实践。《免罚清单(第二批)》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
   四、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创新措施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四)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该条属长三角区域首例。
   六、相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适用时限范围。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二)第七条中“常规污染物”指什么?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清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类污染物。
   (三)《免罚清单(第二批)》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第二批)》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在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七、适用免罚清单(批)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法律衔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批)》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检查之日起三日内首次发现并改正”适用情况可相应调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自检查之日起三日内首次发现并改正的”。
   八、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部署实施,确保落地见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系统进行统一部署,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免罚清单(第二批)》得到正确执行,落地见效。
   二是加强社会宣传,确保普遍知晓。进一步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免罚清单(第二批)》的社会知晓率,帮扶企业了解政策,切实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应用规范。做好《免罚清单(第二批)》实施效果的跟踪,强化执法稽查与考核,确保《免罚清单(第二批)》合法使用,既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九、实施日期
   《免罚清单(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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