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6-15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6月6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草案),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路径,将在充分掌握城市水系统演变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城市生态底部,为水留出空间,留出道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灵活选择渗、滞、储、净、使用、排水等措施,提高当地雨水消耗和储存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利用水平。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海绵城市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交付。鼓励和支持适合城市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做好海绵城市雨水控制和利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草案)
为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程,我委组织了《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建设规定)〔2017〕301号)修订完善,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现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请反馈意见szsszxhmglb@tj.gov.cn。
2022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草案)
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建设办公室)〔202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如下:
1.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1、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海绵城市建设应通过综合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2.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海绵城市建设是缓解城市内涝的重要措施之一,能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和韧性。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路径
3、坚持规划和系统措施。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统演变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城市生态底部,为水留出空间和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的综合整体规划,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系统解决方案,确保实施效果。
4、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有序实施。重点关注城市建设区域内雨水引起的问题,重点缓解城市涝,统筹减少雨水径流污染,灵活选择渗漏、滞留、储存、清洁、使用、排水等措施,提高当地雨水消耗和储存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利用水平。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缓慢、有序、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积水、积水等对人民生活生产影响较大的问题,优先安排建设项目老城区,优先考虑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
三、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5、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新建、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海绵城市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
6、制定了实施计划。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区海绵城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安排应综合考虑排水分区的建设需要,重点提高排水分区的整体径流消费水平,确保干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7.严格审批项目。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政府投资项目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设施类型、规模、技术参数及相应的投资估算,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社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备案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8.做好专项设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图纸等。专项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29-296-2021)相关要求。在设计环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应纳入方案设计审查,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9、严格图纸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对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合格书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确需对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图纸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核合格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服务中心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过程管理
10、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落实现场垂直要求,确保雨水收集水连续畅通。加强地下管网、储存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所有海绵设施应自行检查,文本、图片和图像数据应保数据应真实、清晰。
11.加强质量监督。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抽查海绵城市工程部门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责令及时整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作为不良记录。
12.加强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海绵城市专家可根据需要参加验收组),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市、区住房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验收流程。
13、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资料分别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文件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天津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4、落实主要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责任,建立政府协调、多专业整合、各部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15、确保资金的运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总体规划和投资,优先考虑以海绵城市建设为重点支持的民生项目,并纳入区政府的采购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16.加强技术应用。鼓励和支持适合本市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雨水控制和利用。
17、做好运行和维护工作。项目移交后,应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施的正常功能。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非法占用、损坏。
18、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宣传,扩大宣传渠道,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和改造的理解、支持和合作。听取公众意见,引导公众参与,努力实现海绵城市的共同建设、治理和共享。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