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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发布。详情如下:

为加快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按照《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展〔2019〕14号、《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2021〕根据287号)等文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积极提出建议和建议。

2022年7月14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上海西路99-9号

宁夏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5160951

电子邮箱:nxtrhj@163.com

附件: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章总则

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结构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结构(设备)、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监督、注重有效性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稳定达到标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协调主体、村级组织为监督主体、农民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六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第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综合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已经建成的设施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区、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八条 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和农民按照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运行维护单位的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指导、实施、协调、监督、考核、协调、监督、监督,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和农民按照职责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进入化粪池、厕所、厨房、卫生间等污水,监督指导村民家庭污水设施(含化粪池)和家庭管网的日常维护。配合运维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运维单位的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农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负责化粪池、家庭管理、家庭检查井内的渗漏、堵塞、损坏的维护、维护、更换,自觉管理房屋前后的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团队,制定维护手册、操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护和检查,定期向运行维护部门报告维护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文件移交运行维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范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处理设施的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操作维护

第十四条 运维管理设施应当包括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系统,不得拆分管理。鼓励县(区、市)积极探索设计和施工 运维总承包(EPC O)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化粪池、接户管等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二)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包括污水管道、检查井、接户井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清理。

(3)处理设施的维护,包括对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水泵、风机、流量计、在线监控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和维护。

(四)其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包括标志、绿化、围栏等设施的维护。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重大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量及水质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试验记录。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定期监测出水水质,确保出水排放达标。同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向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告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检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维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发生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量和水质异常。

(四)设施设备维护等。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标准围栏设施,确保相对独立的运行空间,并在明显的地方悬挂公告牌,接受当地村民的监督,注明设施名称、规模、工艺、出水标准、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人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利用信息管理平台,掌握设施运行动态,同时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日处理能力为100m3/d以上(含100m3/d)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污水处理设施中,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水质实时监测。日处理能力小于100m3/d设施应安装水量和设备状态监测设施,并将相关信息整合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信息平台水量和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

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因维护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向县(区、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告停运原因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范围。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合作,定期对县(区、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处理设施的出水量和水质进行检测。各级生态环境应当定期进行监督监测。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运行维护管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分配运行维护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计算、准确评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需求,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集体自筹、群众支付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运维资金投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指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拦截、占用或者变更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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