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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2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污水出入口调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目标是在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省污水出入口调查和可追溯性。7月15日前,完成了困难、复杂的污水出入口可追溯性。8月31日前,全省污水出入口整改工作基本完成。

2022年7月5日前,各市(地)政府(行政部门)提交调查结果和阶段性溯源完成情况及清单,7月20日前提交河流污水出口溯源总体完成情况及清单,9月5日前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情况。上述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直属单位:

省政府已同意《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本次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办公函)〔2022〕17号)实现省第十三届党代会确定的绿龙江建设目标,不断提高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的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河流污水出口(包括河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水陆同治,以水定岸。协调岸上、水、陆、湖的关键连接点,开口的关键连接点,迫使陆地水污染源控制,实现河流、湖泊、河流污水出口、陆地污水出口单位的全过程管理,全面改造,全系统治理。

部门协调,落实责任。坚持保持水责任,明确行业责任、领土责任、主要责任和监督责任。市(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履行区域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实施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的主要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河流污水出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合作。

全面调查,逐步实施。按照全面调查、全面调查的要求,组织河流污水出口调查,建立分类账,不留下死角。在调查阶段,结合市(地方)、县(市、区)部分监测,了解河流污水出口的现状和问题,为整改奠定基础。在可追溯性阶段,找出污水来源,确认责任主体。在整改阶段,按照谁污染,谁控制的原则,对污水进行分类和准确控制。

稳中求进,民生优先。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及时性,服务优质发展。协调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三)工作目标。

   2022年6月30日前,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基本完成。7月15日前,完成了疑难复杂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四)提交时限。

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阶段性溯源完成情况和清单、7月20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和清单、9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有关省直部门。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调查。

1.制定实施计划。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地)开展河流污水出口排查。各市(地)结合区域特点,制定调查整改实施方案,规范调查、溯源、整改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组织实施。调查整改实施方案应提交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和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地)政府(行政部门)落实。以下部门需按职责协调推进,市(地)政府(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组织实施调查。各市(地调查模式,各市(地)组织对河流污水出口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河流污水出口的分布和数量、污水排放特点和下落、污水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河流污水出口进行编码命名,并拉条挂账。

3.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在调查过程中,对分布在截面超标水体、排水黑臭等污水出口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类型、浓度和排水量,协助河流出口的可追溯性确定,明确河流出口是否需要整改。

(二)系统推进溯源。

1.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地)通过可追溯性,查明河流污水出口对应的污水出口及其下属关系,逐一明确河流污水出口的责任主体,登记可追溯性结果,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各责任主体。原则上,河流污水出口设立的申请人为责任主体。申请人没有明确设立的,实际使用河流污水出口的污水出口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追溯后不能确定的,由县、市政府或者指定责任主体。

2.进行污水出口分类。各市(地)结合河流污水出口责任主体的行业和排放特点,将河流污水出口分为工业污水出口、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出口、农业出口和其他出口。污水混合排放的河流污水出口,根据污水类型、排放量等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进行详细分类。

(三)分类整治。

1.明确整改要求。各市(地)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改一批的要求,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改任务。整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步推进。如有整改困难,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如果整改工作可能影响堤防安全和防洪排水安全,应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果一个入河排污口接受多个排污单位的污水,必要时应明确每个排污单位的整改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或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水功能区,优先进行入河排污口整改。鼓励各市(地)制定更严格的整改标准,问题简单、可立即改造的入河排污口,可在调查或追溯阶段完成整改。

2.依法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取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设置的污水出口。

3.清理并合并一批。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出口原则上应进行清理合并,并依法规范污水收集管网的接入。工业和其他公园或开发区现有的河流污水出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经公园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工业和其他公园或开发区外的污水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污水出口,大或多个工厂,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出口,清理合并后需要保留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应保留原因、出口位置、污染物排放等基本信息,提交市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中小型水产养殖出口集中分布、连续聚集,建立统一的出口。

4.规范一批整改。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从设置合法性、施工规范性、污水排放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应坚持检查规范,重点关注河流污水出口建设不规范、布局混乱、排水不良、维护困难,促进责任主体调整河流污水出口位置,改变污水管道方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

(四)有序推进标准化建设。

1.明确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在调查、监测、可追溯性和整改的基础上,各市(地方)推进河流污水出口的标准化建设,通过设置监测点、标志、视频监控系统和档案,确保河流污水出口能够看到、准确、监控。

2.分类推进规范化建设。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规范化建设方案,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有序推进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规范化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政府组织协调、市(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的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财政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交通部、省水利部、省农业和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共同推进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省生态环境部负责全面推进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指导市(地方)结合区域特点,制定调查整改工作实施计划,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四制度的要求推进工作,监督市(地方)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市(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污水出口的地方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充分发挥河流和湖泊的长期机制。完善一级、一级、一级的河流和湖泊管理和保护责任链,确保每条河流、每个湖泊、每个水面都得到管理和保护。将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纳入河流、湖泊主管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重点监督事项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各级河流、湖泊主管的监督责任,确保污水出口整改效果。

(三)加强环境执法。

在河流污水出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迫使土地污染源得到控制。各市(地)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河流污水出口专项执法检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河流污水出口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的,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查处逃避监管、通过渠道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

(四)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中存在的被动应对、无效、虚假、隐瞒、进展缓慢、欺诈等突出问题,按照不同情况依法追究责任。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监督管理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考核,严格监督,无盲点、无死角、问题时清理,对工作无效地区实施预警、通知、访谈、上市监督、移交问责。

(五)加强公众监督。

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河流污水出口的调查和整改,加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积极向社会披露河流污水出口的相关信息,加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各市(地)应完善公共监督和报告机制和渠道,充分鼓励和动员群众曝光非法污水排放行为,为全社会共同监督和治理创造良好的氛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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