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预算的
发布时间:2022-06-2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财政部关于发布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2〕170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通知〔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和贵单位申请,现发布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地方资金”,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贴”、“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贴”、“2116003 生物质发电补贴”。列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 其他企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向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应优先全额拨付至2021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给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已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并及时披露资金拨付情况。
二、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批到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扶贫能力部分)到2022年底2022年底;
(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以下自然人分布式装机规模项目至2022年底;
(3)2019年招标确定的光伏项目和2020年采用的光伏项目优先全额拨付“以收定支”符合拨款条件的新项目原则确定至2021年底;
(四)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国家认可的地方政策,优先保障2021年底拨付补贴资金的50%;
(五)其他发电项目按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的补贴资金等比例拨付;
(6)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在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分配。分配资金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当在后续电费结算中扣除,其他合格项目扣除资金;
(7)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扣除工厂用电外购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部的规定发布<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通知(国能综合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防止掺煤。
3、省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及时纠正审计和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嫌欺诈和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项目,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经有关部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四、电网企业按照财政部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减少环境非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通知(财政建设〔20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减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的通知(财政建设〔2020〕591号)要求生物质发电企业向有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并相应减少补贴资金。
5、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当每年全面检查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并进行绩效自我评价。电网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交2021年及以前的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互联网电价、补贴强度、分配金额等。为进一步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请对组织预算实施中的绩效目标(附件3)进行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贵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绩效自我评价结果,绩效自我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不发地方)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发地)
财 政 部
2022年6月7日
原标题:财政部关于发布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