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污水处理设备厂家

10年污水处理设备制造厂家
设备生产/安装/调试综合性环保工程技术公司

全国咨询热线13708186984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成都污水监测公司 »企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
  《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过了《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守。
  2022年6月15日 开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项目的生态系统功能“渗、滞、蓄、净、排”建设屋顶花园、雨水湿地、下沉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技术手段,完成雨水吸收、蓄渗、缓释,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减少雨水直接排放,减少雨水污染,实现低影响发展和优质发展模式的自然积累、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
  第三条 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以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协调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投资,优先考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政公共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市政公共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设施所有者承担。
开展科普宣传、产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表扬和奖励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宣传、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农业和农村、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编制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主要控制指标。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分配和转让条件。
  在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下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设计方案纳入宣传范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施设计指南的要求,并设立海绵城市专题文章。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以施工图设计的海绵城市专题文章为重点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海绵城市设计技术文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开发区域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避免无序开挖,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突破口,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园区改造、环境提升改造和开封古城河湖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等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市所有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未按规定变更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划指标;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海绵设施应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建设成本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一) 建筑和社区建设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屋顶绿化、雨水储存和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和社区的雨水积累和停滞能力。
  (二) 道路和广场的建设应改变传统的雨水快速排放和直接排放的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的雨水消耗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使用透水路面,实施道路和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 公园和绿地建设应采取措施建设雨水花园、凹绿地、人工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功能,消耗自身雨水,为周边地区的雨水提供空间。
  (四)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改造和消除城市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始雨污染,排入自然水的雨水应通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控制渗漏和合流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城市防洪排水系统与海绵城市建设措施的联系,提高雨洪径流控制能力。
  (五) 城市坑塘、湖泊、湿地等水体的改造应注意恢复和保护水系统的自然连接,利用形势改造渠道河流,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建设自然深滩和洪水滩,实施生态恢复,提高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湖泊土地填充、截流、河流硬化等措施破坏水生态环境。采取源头控制、污水截流、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加强城市黑臭水处理的巩固。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评价标准进行验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资料应当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有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设施所有人或客户维护管理;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维护管理;经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用,谁维护”确定运维单位的原则。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系统和操作程序,配备专人管理,定期监控和评估设施,使用数字信息技术和监控手段,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工、监理、运行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单位列入不诚实名单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下载相关资料: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大家都在搜索的问题

污水处理设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