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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起东莞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两起东莞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具体如下:

【东莞】东莞万江迅速查处利用移动软管偷排废水案

【关键词】移动软管偷排、行政拘留、信访举报

摘要东莞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通过投诉,迅速调查包装产品公司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移动软管窃取废水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4万元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已立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凌晨4点,万江分局值班人员接到群众投诉某单位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检查。地毯式排水追溯后,终确定东莞某包装制品公司涉嫌未经处理生产废水排放。

本单位主要从事调查PVC板材、塑料盒、纸箱加工生产,配备印刷机等设备,印刷机生产废水支持清洗废水收集池。清洗废水通过泵和移动软管#1到墙壁设置的塑料集水箱,塑料集水箱底部有排水阀(打开状态),打开的排水阀通过移动软管#2连接到塑料集水箱旁边的排水口#1,排水口#1连接工厂雨水排水口#2和工厂外雨水排水口#3,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万江分局执法人员掌握情况后,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污水排放,锁定现场收集相关证据,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

经调查,单位采用大束捆绑直管、纸板等原辅材料,清洁废水集水箱和移动软管覆盖,通过清洁废水收集箱底部阀门和移动软管,印刷机清洁废水进入工厂雨水管道,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工厂雨水管道,涉嫌使用移动软管逃避监督排放废水。

二、查处情况

本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万江分局已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控数据,或者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如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根据规定,本案处罚期间处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废止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的过渡期。经讨论,按照帮助企业的原则,如果市自由裁量权处罚较轻,将按照市自由裁量权标准处罚,即按照5.规定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私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督排放水污染物,属于初犯,罚款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022年2月25日东莞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万江分局于2022年3月15日将案件移送万江公安分局。经过多次联系判断,万江公安分局已立案受理,并传唤嫌疑人配合调查。

三、案件启示

(1)立即处理信访投诉,并迅速锁定非法证据。加强社会监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访内容的、全面掌握,快速分析判断,制定处理计划,坚持人民呼唤,我回应。在本案中,非法企业选择非工作时间,万江分局在收到群众报告后立即派人处理,及时固定非法污水排放证据。

(2)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建立有能力、的执法团队。万江分局成立了由6名执法人员和30名管理人员组成的3个执法检查小组,5 2”“白 开展高强度、多频率、突击的联合执法行动,严格、快速地打击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3)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案件处理的有效性。继续大力宣传环境违法奖励举报政策,鼓励内部举报,悬挂监督剑,进一步堵住源头防治和过程监督的漏洞。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起东莞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上图为塑料集水箱底部开启的排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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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移动软管#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起东莞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上图显示了该单位偷水示意图

【东莞】东莞道郊查处无证电镀作坊重金属废水超标排放案

【关键词】无证电镀车间;重金属超标;生态损害赔偿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教分局对无证电镀车间超过重金属排放实行双重罚款制度,并将涉嫌污染环境的废水重金属排放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经赔偿协商,同意分期支付相关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根据有奖举报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教分局会同公安分局查处道教镇粤晖路某无证电镀车间。车间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五金产品表面处理,配备电镀、清洗、抛光等工序,电镀池2台,抛光机5台。车间将通过车间收集池和收集池处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PVC管道泵至公园下水道,通过下水道排入东洲头河。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车间电镀车间收集池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加工车间电镀清洗废水总铬超标985倍,六价铬超标4599倍。

2021年11月,第三方发布的《东莞市道角镇李某无牌电镀车间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经现场调查监测结果分析,废水排放(主要包括总铬、六价铬、镍、铅、铜pH 值)属于有毒物质,有毒。经核算,李某无牌电镀车间排放清洗废水的环境污染损害总额为114870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4400元。应急监测与事务性费用100470元。

二、查处情况

车间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道教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的规定,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作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或者申请审查环境影响报告、报告,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7日和11月2日依法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李处以1万元和110073元九角罚款。

车间废水超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铅、汞、镉、铬、砷、砷、锑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环境污染,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道教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道教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李某取保候审,为期1年。

2022年4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就车间生态环境损害费114870元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建议书》。经过多次沟通,4月24日,李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在2022年10月24日前分四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1.487万元。目前已支付一期。

三、案件启示

1.加强证据收集,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车间生产,虽然实际经营者李不在现场,但通过相关经营者和房东询问车间电镀车间收集池废水采样监测,结合污水现场照片和视频,确保车间违法行为,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采取充分措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车间非法生产、非法排放主观恶意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除相应处罚外,还充分利用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措施,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有效打击环境犯罪,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生产。

3.赔偿咨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根据赔偿工作指导、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环境价格、损害责任的原则,充分了解经营者的实际困难,通过沟通咨询,允许双方分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进行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起东莞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电镀车间电镀车间收集池取水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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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车间电镀车间总电源现场查封照片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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