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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明确规定,要认真更换产能,严禁非法备案和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认真决定更换产能。严禁盲目增加水泥产能,支持现有企业整合升级。原则上不引进省外新水泥项目,确保水泥产能只减少不增加;如果库存产能整合过程中少量不足(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可以从省外适当转移补充。此外,还提出,规范产能置换程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经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原文如下:
 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         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认真更换产能
  (1)地方政府应充分了解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的重要性,提高其政治地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要求,严禁非法记录和建设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项目,扩大产能,认真决定产能置换项目。产能置换项目必须考虑项目建设区域的环境能力、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布局优化。
  (2)水泥行业坚持产业发展,适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坚持整合省级水泥熟料库存产能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降碳。“十四五”在此期间,严禁盲目增加水泥产能,支持现有企业的整合、改造和升级。原则上,不引进省外新水泥项目,确保水泥产能只减少而不增加;如果库存产能整合过程中少量不足(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可适当从省外转入补充。
  (3)根据《办法》的规定,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要在省内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和1:1;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水泥熟料生产线为替代指标和跨省替代水泥熟料指标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2:1。
         二、规范产能置换程序
  (1)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经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产能转让,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名称、产能设计、主要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2.转让生产能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设备(生产线)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设计能力、批准能力、计划关闭时间、计划拆除时间、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3.跨省产能置换的,应当附产能转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转让公告。
  4.省内产能置换的,由产能转让人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包括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下同)核实转让产能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并将建设项目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为提交产能置换方案的相关材料。
  5.各地提交的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2)省外产能转让的,转让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产能转让计划,经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
  (3)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产能置换方案(包括产能转让方案),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宣传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在我省建设的跨省产能置换项目中,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全国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在宣传产能置换方案前召开置换听证会,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4)根据本办法,光伏压缩玻璃项目不能制定容量置换计划,但做好容量风险预警,由企业编制光伏压缩玻璃建设项目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级以上信息、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核实,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委托国家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举行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出具风险预警意见后,按有关程序要求公布项目信息(具体做法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1)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落实地方主要责任,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光伏延伸玻璃建设项目信息,下同)的实施,跟踪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建设项目投产前,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已完成的拟投产报告。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投产前组织检查建设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建设项目企业名称、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产能置换方案一致,检验报告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如有欺诈行为,“批小建大”按照其他行为,当地政府应当提交“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2)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产能指标转让退出企业在建设项目点火投产前按要求关闭和拆除产能置换生产线,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应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内跨市产能置换的,应当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三)省内置换的,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两个月前,将拟投产时间等情况函告出让产能指标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并抄送省工信厅。跨省置换的,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两个月前,将拟投产时间等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及时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实施情况,责令限期整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控制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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