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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2-07-0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发布如下: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提高农村生活环境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我部门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草案)》。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trc@jshb.gov.cn。

(2)将纸质意见邮寄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办(邮编:210036),并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草案).docx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

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提高农村生活环境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浴、洗浴、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结构和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等附属设施。生态处理设施,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类型。行政管理、贸易市场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舍、餐饮菜等可能对处理设施产生一定影响的小型家庭生一定影响的小型家庭车间产生的污水,必须预处理GB/T31962相关要求经县级运维部门评估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维、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主要责任,明确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主管部门,建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的协调机制,确保运行维护资金。

第七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根据当地情况选择运行维护模式,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制定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和评价方法,组织运行维护评价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域管理和保护,协助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参与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村(社区)委员会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合作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保护、检查、监督和协调。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监督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劝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鼓励村(社区)委员会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要求和设施保护责任纳入村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对设施运行和排放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并与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负责实施污水处理厂(站)免收电价容量(需要)费,污水处理厂(站)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省农村振兴局负责促进农村厕所粪便处理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联系,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促进当地农业粪便的消费和综合利用。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维护技术要求高、相对集中、工艺要求高的家庭污水处理设施,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乡(街规模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要求低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要求低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推进县级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模式。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应当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设施可接受的进水水质和水量,根据处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参数和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特点,规定运维服务的内容和期限,并按绩效支付。

第十四条 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运维的,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运维队伍,制定年度运维工作计划,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运维团队、设备和专用工具,鼓励当地村民优先进行辅助管理。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和分类帐,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管网疏浚、污泥处理、故障投诉处理、水质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标准,定期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部门报告运维情况。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鼓励污泥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制定设施故障、破坏、疫情、洪水等应急预案,并报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备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障或不可抗力不能正常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报告,限期完成整改。进水量、水质异常的,应当向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保留证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可追溯性调查。化粪池连接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家庭厕所处理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可能导致排放水质超标的,应当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因设备检修、维护等确需停运的,运维单位应提前将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和应急措施等向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和异常报告制度。对损坏和阻碍行为负责,快速响应和闭环管理运维单位的异常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分配室内收集系统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定期组织化粪池、隔油池、格栅井等室内收集系统的清理。做好污水接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纠正违法排放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对小型集中式处理设施和接管泵站等运行工况进行监控,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宣传制度,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在处理设施的适当位置设立宣传标志,宣传运行维护范围、标准、检查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方财政权力,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计划,将运维管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设施的长期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投资机制,加强绿色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资金、群众支付等方式,各方筹集运维资金,探索农村居民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占用、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编制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委托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将评估结果作为分配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合同的,终止运维合同。乡(街道)人民政府经营维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评价结果纳入当地政府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投诉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设施异常运行,督促运维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环境监测。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运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如果运维单位因进水超过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而出水超标,应主动报告并消除或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存在其他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的,督促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设施正常运行率进行通报排名,并将相关结果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第三十条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指标纳入农村振兴监督评价和农村生活环境改善评价。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对设施正常运行率的地区给予政策激励;对设施正常运行率较低或欺诈的地区给予批评,扣除年度考核分数。整改不力的地区,应当纳入省级环境监督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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