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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五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0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以案例声明、案例解释法的形式披露典型案例,督促行政对手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增强环境保护法治理念,创造高质量的商业环境。本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了五起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

1.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2022年5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金州市公安局前往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大卫家街王家屯)进行检查。经调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镍车间设有砖废水收集池,水池内有红棕色废水,无防渗措施;镀锌车间设有砖废水收集池,池内有黑绿色废水,无防渗措施;工厂西侧有两个坑,坑内有红棕色废水,未采取防漏措施。现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个砖废水收集池和两个无防漏措施的坑进行鉴定。经鉴定:公司生产车间外两个砖废水收集池内液体为危险废物,砖废水收集池底固体和坑底固体为危险废物;砖废水收集池砖墙处的土壤检验材料与池内液体检验材料污染物同源,证明废水池未采取防漏措施。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二十三条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倾倒危险废物。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瓦房店新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

2021年11月17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新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公司主要从事轴承制造,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切削液砂轮表面,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清单HW09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的危险特征。企业未能在现场提供危险废物管理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一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庄河德兴矿石加工厂私有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2021年8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会同荣华山镇政府大岭村相关人员,对庄河德兴矿石加工厂(位于庄河市荣华山镇大岭村)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工厂南墙外的沟渠、生产车间和废水沉淀处理系统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私有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根据小时泵量和泵送时间,排放废水量为4.17吨。根据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废水沉淀池悬浮物浓度为104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4.2倍(悬浮标准值为20mg/L)。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大连大运包装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0年5月,大连大运会包装产品厂因涉嫌环境污染被普兰店公安局移送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对大连大运会包装产品厂涉嫌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企业合规调查。在合规调查期内,企业按要求完成了合规调查。检察院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2021年8月10日,普兰店人民检察院向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了关于对大连大运会包装产品厂涉嫌非法排放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企业以前确实有非法排放行为,污染当地环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大连大运包装产品厂(位于大连普兰店杨树房街李家村)进行调查。经调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墨废水倾倒到工厂前沟和工厂后院,排放约1000公斤,造成环境污染。

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储存危险废物

2021年12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金浦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松源街12号)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转运的含油污泥堆放在吨桶内,现场6吨桶,总重量约5吨,不足6吨。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入库。经核实,该污泥为危险废物,代码为251-003-08。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一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处十万元罚款。

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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