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帮助稳定经济基本盘,保障改善民生,通知了扩大汽车消费的几项措施,其中环保导向突出。 一、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打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置当地新能源汽车车型记录目录,不得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和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的车辆参数指标。
(2)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政策到期后的延期。开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农村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强活动优惠,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消费。
(3)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住宅社区、停车场、加油站、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商适当降低充电服务费。
二是加快二手车市场活跃
(4)取消对二手车分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注册住所和营业场所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备案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推送备案企业信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自然人处购买二手车的汽车销售企业,允许企业反向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业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购销二手车“库存商品”会计科目。自2022年10月1日起,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发放临时牌照。限购汽车的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支持二手车流通的大规模发展,各地区严格执行全面取消二手车搬迁限制的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取消符合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搬迁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然年度销售的二手车少于一年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不得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共享验证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持。
全文如下:
商务部等17个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2〕92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和支柱产业。经国务院同意,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打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置当地新能源汽车车型记录目录,不得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和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的车辆参数指标。
(2)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政策到期后的延期。开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农村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强活动优惠,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消费。
(3)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住宅社区、停车场、加油站、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商适当降低充电服务费。
二是加快二手车市场活跃
(4)取消对二手车分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注册住所和营业场所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备案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推送备案企业信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自然人处购买二手车的汽车销售企业,允许企业反向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和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牌照指标。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支持二手车流通的大规模发展,各地区严格执行全面取消二手车搬迁限制的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取消符合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搬迁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然年度销售的二手车少于一年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不得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共享验证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持。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7)鼓励地方政府全面利用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旧车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更换旧车,加快旧车的淘汰和更新。
(8)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制度,支持合格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取得资质的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按时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至2023年3月1日。原则上,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促进平行进口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9)支持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在汽车进口港地区开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进口港可以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平行进口汽车信息披露制度,允许企业承诺进口车型继续符合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继续实施环保信息披露环节平行进口汽车诊断系统(OBD)测试和数据信息的相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10)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有效供应水平,加快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促进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市旧社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大新的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公园绿地下空间等,挖掘潜力,增加停车设施。地方政府应完善停车费政策,加强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地方债务利用力度,支持合格停车设施建设。
(11)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支持汽车体育赛事、汽车自驾游营地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识别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辆相关产业和汽车文化的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12)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对汽车消费者的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金融租赁,鼓励汽车制造商、销售企业加强与金融租赁企业的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应。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尽快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复苏和潜力的释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