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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施行!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2-07-1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蚌埠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2022年6月13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农村。

第二条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是指农村规划建设、村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改造、地方文明等活动。

第四条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设管理并重、长期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制定实施计划、行动计划和有关标准。

市、县(区)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推进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市场监督、农村振兴等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按职责和任务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将农村生活环境改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多元化投资机制,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自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劝说和制止损害和破坏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村生活环境治理中取得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和命名。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规划的领导,确保规划资金和人员力量,有序推进多规划一体化村规划,建立县(区)领导、部门合作、乡(镇)实施、村(居民参与的规划机制。

第十一条农村规划应当安排生态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农业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住房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绿化景观、农村安全和防灾减灾空间布局,包括农村风格、当地文明、村改造等规划内容。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不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了选址、规模、标准、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细化村内自然村分类。

第十二条村(住宅)住宅、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照村规划实施农村建设控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规范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安全围观。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地上建筑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实施。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规范建设各类附属设施。利用村(住宅)住宅经营餐饮、B&B等农村旅游项目,应配备无害的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满足技术要求和处理需要。

第十三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村安全饮水、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电力、通信、道路、绿化亮化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环境治理设施所有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管理能力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村容村貌整治

第十五条村外观改造应当优先改善农村建筑风格,考虑当地特色,注意房屋前后、道路两侧、外墙立面、线路杆、商店广告等公共空间改造,清理私人建筑、堆放环境混乱,保持环境清洁有序,及时清除无功能建筑,不能拆除危险房屋,悬挂警示标志,做好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村生产道路、旅游道路、村主要道路和人口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硬化道路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风险调查和交通安全监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标志,加强车辆停车管理,全面落实管理和维护的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村(居)民应当实行门前三包,改善庭院环境,规范生产生活用品的摆放。

第十八条废物收购站不得设置在国家、省、县道两侧和主要公共场所附近。废物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不得影响村庄的外观,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九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重点场所的消灭活动,清除病媒生物繁殖环境。

第二十条村(住宅)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国家自愿植树活动,充分利用房屋前后闲置空间进行绿化美化,建设小花园、小果园、小苗圃、小花园、小花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出店占道;

(二)车辆乱停乱放,物品乱堆乱占;

(三)建筑乱建乱画;

(四)乱扔垃圾,养殖破坏环境;

(五)管道电线乱拉乱接,杂乱无序;

(六)房屋前后乱种,占用道路、沟渠、绿化、广场等公共区域;

(七)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八)影响村容村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农村垃圾处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村(居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交付和收集,将无害、可降解等易腐垃圾堆肥回田,自行销售可回收材料。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防散措施,符合环保要求,保持清洁。垃圾清理单位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理站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站,行政村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点。农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装置,推广积分制、有偿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导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秸秆的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及时收集、标准化堆放,不影响村庄的外观。农药用户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移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农业薄膜用户应及时捡起废弃的农业薄膜,移交回收站。

第二十四条农村垃圾清理、分类、交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住所,村(居)民为责任人;行政村(居)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集镇、农贸市场,经理为负责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负责人;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负责人;车站、码头、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负责人。

(四)公路穿越乡(镇)、村(居)路段,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为负责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负责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为村(居)民的,应当配备农村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要求收集投放。

(2)负责人为经营者或单位的,应当设置农村垃圾分类交付点,按照垃圾分类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将农村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的正常运行。

垃圾清洁工(清洁工)发现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说服。

第二十六条农村垃圾收费制度应当按照生产者的支付原则建立。农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农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垃圾处理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转移到农村;

(二)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扔掉、堆放或焚烧;

(三)擅自倾倒、扔掉或堆放农村建筑垃圾;

(四)擅自关闭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

(五)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直接排入外部环境或超过土壤总消耗;

(六)农业生产废弃物随意丢弃、掩埋、焚烧;

(七)其他影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行为。

第五章农村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污水处理模式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梯队推进的原则,科学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村庄应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济条件好、人口密集的村庄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没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鼓励根据当地情况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规模化养殖应当逐步实现统一布局和规划建设,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区建设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相应的粪便储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及时收集、储存和清除畜禽养殖粪便。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开展粪便资源化利用,及时处理粪便和污水,确保排放达标。提倡畜禽圈养,散养密集区应收集畜禽粪便和污水,集中处理利用。

第三十条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死畜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生活污水处理的行为:

(一)农民家庭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工业污水直接排放环境;

(二)将污染废物排放到村庄公共区域、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

(三)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处理设施,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垃圾倾倒;

(五)影响生活污水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农村厕所改造

第三十二条农村家庭厕所的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按照年度计划逐步推进。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厕所改造模式,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际效果,确保一户一户。

村(居)民应积极参与农村厕所改造,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正确使用和清洁。新建房屋时,应建设无害卫生厕所。

第三十三条村公共场所附近、人口集中区域应当因地制宜新建、改造冲水公厕。落实管理保护要求,保持公厕清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粪渣粪液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农业生产中回收的粪渣粪液应优先作为有机肥,严禁随意倾倒。鼓励农民自行清理化粪池,就近进行化粪资源化利用,浇灌菜园、果园和农田。鼓励粪便资源利用企业或大型种植者选择合适的地点,规划建设适度规模的粪便收集中转站或粪便处理点,清理粪便后集中存放,实现资源利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一)已改厕户保留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厕所粪便随意排放倾倒;

(三)擅自改变厕所用途;

(四)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乡风文明建设

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创造文明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家庭、美丽庭院等群众精神文明活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条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变习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应当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民自律,通过群众评价和监督改善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村(居)委会应当利用一约四会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环境整治。

第三十九条村(居)委会应当鼓励村(居)民提高文明卫生意识,摒弃乱扔乱贴等不文明行为,讲卫生,树新风,营造和谐文明的新社会风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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