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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8部门印发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1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农业和农村厅、辽宁海事局、辽宁海警局联合发布了《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根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环海洋),国务院关于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化渤海综合治理﹝2022﹞11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要求,紧紧围绕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巩固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切实维护渤海生态安全。不断提高人们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推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布局。同步治理陆域海域,促进生态保护和恢复。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治理 “一湾一策”差异化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两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共同努力的良好机制。
  (三)主要目标。
  以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为重点,巩固和深化渤海轮综合治理,促进渤海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和改善。到2025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2%以上,入海污水出口整治基本完成,省2020年相比,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段总氮浓度保持负增长。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高,力争建设5个美丽海湾。
  二、重点任务
  (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在海上污水出口调查、监测、可追溯性的基础上,完成海上污水出口的命名、编码和分类,建立海上污水出口动态管理账户,完善海上污水出口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海上污水出口的记录管理,明确海上污水出口的责任主体。沿海城市印发“一口一策”整改计划,提出年度整改计划。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是全面开展海上污水出口分类整改,建立海上污水出口整改销售和监测制度,按年度发布海上污水出口监测计划,实施正常监测。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和农村厅按职责分工,渤海市政府负责落实。渤海各级政府必须执行以下重点任务,不再列出)
  (二)改善入海河流水质的行动。进一步推进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河、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建设辽河口国家公园,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调机制。实施国州河、熊岳河、大旱河、沙河、连山河、兴城河、五里河、狗河总氮治理“一河一策”总氮减少(控制)方案。2023年底前,与2020年相比,沿渤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截面总氮浓度实现负增长,保持稳定。以2020年为基准,实施省控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各市编制五类入海河流“一河一策”消劣方案。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截面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沿海城市污染控制行动。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制定重点氮相关产业总氮控制和减少计划,开展重点氮相关产业污水总氮超标整改,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效率,全面实施污水排放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证监管。2023年底前,2020年沿海城市重点工业企业总氮排放量减少5%。(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旧污水管网改造和损坏修复。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开展城市雨污管网混合改造、更新、损坏修复,加强管网疏浚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率,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新区、新城、污水直接排放和县以上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促进县以上污水处理设施的优质建设和运行。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沿海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环境改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水平,对生活污水进行分类处理。到2025年,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五大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利用率达到43%;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75%、40%、40%、98%和2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振兴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清理非法占用海域、滩涂湿地等海水养殖活动,继续清理整顿不符合分区控制要求的海水养殖。落实《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优化近岸海水养殖布局,引导海水养殖业向深海发展,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到2025年底,非法和不符合分区控制要求的海水养殖清退基本完成。(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沿海城市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计划,促进水产养殖环保设施升级,加强工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分别按照省市工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试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相邻水域和水产养殖水域环境监测。到2025年,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开展沿海港口环境分级改善,提高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水平,加强中小型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单制度“船-港-城”闭环管理的全过程。深化海上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管理,推进沿海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到2025年,沿海港口和船舶水污染物(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的收集处置率达到。(省交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辽宁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的回收处置,促进渔港污染防治设施的配置和升级,全面提高渔港污染防治水平。对沿海渔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验证,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渔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渤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标准(试行)》,新建(扩建)二级以上渔港配备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2025年底前,辽宁省名录内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岸滩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沿海城市建成区毗邻海湾、海滩、沿海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改善,全面调查整改海水浴场、沿海旅游度假区周边海洋污染源,禁止非法设置不合理的海洋污染出口, 不符合海水养殖分区控制要求的海水养殖,依法清退影响海水浴场和沙滩环境质量的海水养殖。完善海洋垃圾清理长效机制,保持重点沿海地区无明显塑料垃圾。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的垃圾收集设施,定期开展海滩垃圾清理行动。加强沿海地区海滩和海上漂浮垃圾的监测和调查,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到2025年,沿海重点海水浴场水质稳定在良好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根据当地情况,对辽河口等河口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促进入海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建设,巩固和深化渤海轮综合治理。加强对斑海豹、黑嘴鸥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保护重要物种迁徙流通的生态走廊,保护海洋生物栖息地。严格监督执法,继续推进健康绿色养殖,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到2025年,滨海湿地面积1700公顷,岸线修复长度24公里,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长度不低于750公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辽宁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规划建设,修订合并《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完善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应急响应指挥体系。推进实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实现智能管理决策、综合监控、应急设备、专业应急团队。建立健全原油危险码头、船舶等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源专项调查和日常检查制度,防止海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次生溢油污染。对沿海石化聚集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和隐患整治。沿海城市应及时修订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相关企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推进应急船舶设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到2025年,大连和锦州将建成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备至少300吨海洋环境监测应急船舶。(辽宁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辽宁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按照“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美丽海湾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根据当地情况促进重点海域美丽海湾建设,加强对海湾生态环境的正常监测和监督。 2022年沿海城市编制重点海湾“一湾一策”实施综合治理的美丽海湾建设方案。到2025年,大连金石滩湾、营口白沙湾、辽河口盘锦段、锦州滨海段、葫芦岛止锚湾将按照国家美丽海湾建设相关标准建设。(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能力。沿海各级政府应落实污染防治斗争的主要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协调,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建立任务清单和工作分类账,分解目标和任务,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确保关键行动取得实际成果。
  (二)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省级层面将重点目标纳入对沿海各市绩效考核,按季度(节点任务)实施定期调度,对未能按期完成行动方案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沿海各市政府建立相应调度考核机制,确保任务按序推进。
  (三)加强科技支持和资金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和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为准确、科学、依法治理提供技术支持。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资本投资机制。
  (4)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队伍建设,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能力,依法全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为污染防治斗争提供有力支持。
 
  原标题: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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