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
发布时间:2022-07-1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工作》(REITs)鼓励上市基础设施的新购项目申报推荐通知REITs筹集资金购买优质资产,扩大发起人(原股东)融资规模,提高发展能力,降低债务水平,完善市场化法治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地振兴现有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REITs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新购项目机制的重要性,确保新购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稳步推进。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项目申报推荐相关工作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振兴股票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家发展〔2022〕19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通知(证监会发布〔2020〕4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通知(发改投资通知)〔2021〕958号)等要求,做好基础设施领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新购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利用新购项目机制推进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
国办发〔2022〕19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鼓励上市基础设施REITs筹集资金购买优质资产,扩大发起人(原股东)融资规模,提高发展能力,降低债务水平,完善市场化法治机制,促进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地振兴现有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REITs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新购项目机制的重要性,确保新购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稳步推进。
二是合理简化新购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证监发〔2020〕40号文件及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件对基础设施有关规定REITs适当简化新购项目的申报要求。
(1)新购买项目时,发起人(原股东)、基金经理、资产支持证券经理、经营管理机构等无重大变更,相关信息不能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
(三)新购项目时,申报材料中不能提供项目发起人(原股东)的可扩募能力。
(四)新购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能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示范意义。
三、完善新购项目申报推荐程序
(1)新购项目时,发起人(原股东)应当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新购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新购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应当及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不完整、不完整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项目受理后,省发改委应明确专人对接,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并向我委提交合格的新购项目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发起人(原股东)应当同时向注册地省发改委报告。
(2)中央企业可以直接向我委提交新购项目的申请文件、项目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发改委的意见。我委员会及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接受基本合格的项目;材料不完整、不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3)自受理新购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我委员会及相关省级发改委将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对新购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合格项目,说明不合格项目的原因。发起人(原股东)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补充和修改项目材料。
(四)参与新购入项目交易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价格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切实保证新购项目质量
各地要指导发起人(原股东)、基金经理、资产支持证券经理等中介机构,充分借鉴已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经验,选择有基本条件的项目购买。如果新购项目不属于首次发行项目申报材料中拟扩大的资产范围,应说明具体原因。督促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新购项目申请材料,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根据基础设施REITs发行的相关政策法规、项目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检查新购项目的质量,及时向我委员会投资公司报告新购项目推广中遇到的关键和难点,研究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积极协调落实发行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办发〔2022〕19号文件要求所有拟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确保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利用土地PPP签订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国有资产转让、办理相关手续证书等,积极支持项目合规程序的完善。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度,有效加快项目进度,尽可能缩短项目准备周期。
六、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22〕19号文件,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新购项目回收资金的监督和监督。引导项目发起人(原股权持有人)将回收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加强薄弱环节,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股东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相关项目的,应当及时督促加快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2022年7月7日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