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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江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自2021年以来,苏州吴江生态环境局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出发点,继续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共组织开展各类执法专项行动50余次,累计立案347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36件,罚款金额4344.741万元;查封扣押18件,限产停产5件,行政拘留8件8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30件72人。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现通报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给予警告。

案例一:

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

2021年2月9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核实该单位于2019年11月因涂装工程未进行三同时验收而受到行政处罚,并限期6个月内纠正违法行为。但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的建设项目尚未同时接受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对拒绝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建设单位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前,法律不得以长期调试为借口,拒绝整改非法污水,三验收是检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要求的重要手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规定:未经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0 万元以上 100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20 罚款不足一万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案例二:

吴江某污水处理厂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回用水案

2021年1月27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某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回用水通过私人设置的塑料管和软管自流排放到厌氧塔北侧河墙的排放口,后排放到北侧河墙外的河流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44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直接责任人员赵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

案件启示:私人暗管或通过其他规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的更大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对监督造成严重的障碍和干扰,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规避监管排放的定义依据。本案的调查和处罚对废水排放企业,特别是中水回用企业具有重要的警告作用。

案例三:

吴江某印染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

2021年3月10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吴江某印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该单位预处理设施接管水进行采样。经分析,接管水中的氨氮为21.2mg/L、化学需氧量为360mg/L,超过有关国家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5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达标排放是硬性规定,也是企业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涉事企业废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而是排入污水管网进而进入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后排入环境,属于间接排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意见,该行为仍属于违法。对间接排放超标的处罚,可以进一步明确污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控制责任,督促其履行各自的水污染物控制责任。因此,各纳管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

案例四:

吴江铸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铸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油漆产品,油漆行为未在封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未安装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V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违法行为,并处以6笔罚款.8万元。此外,经专家评估,单位非法排放空气污染物造成生态损害,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万元。

案例启示: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未采取措施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对大气环境、环境价格、损害负责,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企业支付17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不当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让企业支付自己的非法行为。

案例五:

苏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账户,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护措施储存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件

2021年6月9日、6月11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一般固体废物空桶,该空桶直接露天堆放,无专门存放场所或无害化处置措施;委托无处置能力的个人处置废空桶,未核实受托人的主要资格和技术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百零二条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36笔罚款.55万元。

案件启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大提高了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成本,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大大提高了各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企业在收集、储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安全可靠。

案例六:

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乱扔工业污泥案

2021年3月30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公司主要生产纺织面料,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雾废水时产生污泥。公司直接将污泥扔进工厂西侧的生活垃圾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百零二条款第七项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以14笔罚款.39万元。

案件启示:合法合规处罚固体废物是企业的基本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大提高了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成本,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处置的主要责任。企业不应因小失大,贪图暂时便宜。生态环境部门对随机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零容忍,共同发现和调查。

案例七:

苏州纺织印染涂料有限公司违反清洁生产制度

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纺织印染涂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本单位主要从事涂层、整浆、喷水织机工程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通知,该单位于2021年2月9日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重点企业名单,清洁生产相关信息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公布。但现场检查时,单位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单位公布有关信息,并处以2笔罚款.4万元。

案例启示: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是考虑经济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政策。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指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虽然相关企业在本案中发布了相关信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宣布工作,仍然违法,并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八:

苏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

2021年11月2日、11月5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在生产中。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项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2021年3月1日,《污水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但部分污水排放单位对管理条例认识不到位,认为外部污染物符合标准或管道污水排放不会影响环境,无需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本案的处理震慑了相关企业,迫使企业加强主要责任,加强污水排放许可证管理,落实各项污水排放措施和规定,使持证排放,按证排放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案例九:

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2021年7月8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项目的运行,使用广州福利排气测试仪测量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NO数据显示为166×10-6。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漂移量超过了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机动车排放量继续测量。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款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本案还暴露了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法律意识薄弱、主要责任不足等问题。本案的处理对我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零容忍机动车检测数据欺诈和虚假检测报告,坚持共同发现和调查,进一步净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秩序。

案例十:

张某某、岳某某、丁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等环境污染案件

2021年5月,吴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吴江公安局破坏了平望胜墩村、盛泽园路、汾湖318国道旁5个非法处置危险废铁桶的窝点,逮捕了53名嫌疑人。经调查,张、岳、丁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格,非法牟利,从生产废物企业购买危险废物桶桶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嫌疑人逃避检查,铁桶泄漏废液处置过程中用锯末吸附,然后非法倾倒锯末。截至目前,已有2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案件启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清单》,被毒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也是危险废物。一些企业可以规范典型危险废物的管理,但对有毒危险废物的包装和包装容器放松要求,出售给犯罪分子谋取利益。下一步,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行为,吴江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与公安部门联系,在调查处置行为人自身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层层挖掘,密切关注上游生产废物单位节约成本,永远不要放过房东知道其污染环境仍然非法租赁生产或经营场所,完全切断背后的利益链。

来源:吴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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