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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发布,自7月1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7-2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1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回收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重复使用的水资源。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净化等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单位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从事非常规水资源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全文如下:
 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落实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节水条例》、《湖北省城市节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处理后符合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含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净化处理设施等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监督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管理非常规水资源。
  第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鼓励生产经营和居民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第六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应当纳入“三同时”管理,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部分项目的验收,并将相关设施纳入日常监督。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从事非常规水资源经营活动。实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雨水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建设(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配套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按照《建筑和社区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GB50400-2016)与国家和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相结合,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确保建设项目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和排水总量。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结合雨水收集利用(直接利用)、渗透回收(间接利用)、储存排放等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2)使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应根据施工标准选择渗透材料或建设低影响开发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渗透区或蓄水设施;
  (3)利用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应结合沿线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除满足收集、处理、储存和回用外,还应考虑储存和排放功能,以减少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一条 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
  除《建筑和社区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外,雨水水质应根据用途确定(GB除50400-2016年规定水质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多用途的,应当按照水质标准确定水质。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根据50400-2016年的规定,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三条 再生水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符合再生水使用标准);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的工业排水。
  严禁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源。
  第十四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联合调度和总量控制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对于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在编制和发布年度用水计划时,应优先配置非常规水资源。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建设、集中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道。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六条 工业集聚区、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处理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计能力,并按照《建筑水设计规范》(GB 5036-2018)《城市污水回收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2016)《住宅性能评价技术标准》(GB/T设计50362-2005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车辆清洁、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回收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根据18920-2020年的规定,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符合《城市污水回收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的规定;
  (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回收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GB/T18921-2019)的规定;
  (三)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质》(GB20922-2007)的规定;
  (四)工业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应符合《再生水质标准》(SL368-2006)《城市污水回收利用工业用水质》(GB/T19923-2005)的规定。
  回收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要求确定水质标准。
  第十九条 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再生水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再生水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设施运行或者供水。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业主或管理人负责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道应有明显标识,出水口应有“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定期检测水质,并将监测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堵塞;
  (二)连接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管道;
  (三)改变非常规水资源的使用;
  (四)擅自接入公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网;
  (五)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经营单位在公共河道中提取景观用水;
  (六)其他损坏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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