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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批 优化执法方

发布时间:2022-08-0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省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率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法,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方法,不断提高问题的准确性和智能发现能力,实施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提高执法威慑力和影响力,省生态环境部整理了青岛、淄博、潍坊、济宁、德州、聊城、滨州等批7起典型案例,表扬了上述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案件处理单位。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山东青岛胶州许多加工点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案

一、基本案例

2021年11月17日,胶州市食品药品环境调查智能平台同时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推送了李哥庄镇北张家庄村北侧非法经营加工点的举报信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立即会同公安、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大量拆卸污染铅酸废液的废铅电池塑料件和废铅电池电极板堆放在加工现场露天堆放。堆放现场未采取专业防渗措施,地面泄漏大量酸性废液。称重显示,加工现场储存的各种含铅危险废物共103种.02吨。11月25日,青岛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和公安部门发现李哥庄镇另一个废铅电池非法加工点,经调查发现加工点和另一起案件是同一犯罪嫌疑人,厂区车间建设土法铅窑及配套铅灰收集设施,尚未投入生产。12月27日,联合检查再次发现,李哥庄镇矫戈庄村前两个非法炼铅处理点有下游生产配套非法加工点,现场有17种含铅危险废物.64吨。上述三条线索涉及多个加工点使用废铅电池非法炼铅,涉嫌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青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解释》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犯罪嫌疑人16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胶州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正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案件启示

多部门联动执法、集中研究、共享线索、履行职责、分工合作,与以往单一部门分散执法相比,更有利于案件的系统调查,提高案件的力度、精度、节约人力物力,有效提高环境违法工作效率,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消除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风险。

典型案例2

山东淄博某化工企业超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一、基本案例

2022年4月,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淄博某化工企业下风向区域价值频繁。结合风向和典型污染物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专项调查机制,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经采样检测发现,该企业偏氯乙烯储罐呼吸口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超标119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空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空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罚款66.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高科技设备在执法中的辅助作用,大大提高了现场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利于准确发现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3

山东潍坊织造有限公司使用氯酸钠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

一、基本案例

2022年6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利用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和国家污水排放许可证平台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潍坊某织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化学需氧量(COD)数据多次异常波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为降低外排废水COD浓度由工业氯酸钠制成COD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的四沉池出水口加入掩蔽剂。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七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网上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处异常数据,准确锁定问题企业,实现准确执法。

典型案例4

山东济宁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例

2022年1月16日至1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分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网上检查时发现,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监测系统中,因玻璃窑蓄热室堵塞,将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济宁生态环境局兖州分局执法人员与济宁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企业的日常玻璃窑已停止进料保温,但窑内仍有烟气。企业利用玻璃窑的停产状态,在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和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的情况下,通过操作闸板切换烟道,直接通过废弃排放口排放窑烟。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罚款5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测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提高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污染物排放单位主要责任的重要起点。与传统的环境执法模式不同,它大大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和监督信息化的科学水平。

典型案例5

山东德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减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一、基本案例

2022年2月1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执法人员利用环境监测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铝业有限公司总排放废水中氨氮小时值超标。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提醒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随后,收到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识别报告》,显示2022年2月12日总排放废水中氨氮日均超标0.25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责令其限制生产5天(即自实施之日起前三天平均日产能减少50%),并被罚款37万元。

本案企业聘请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协议,积极完成替代修复工作。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项,认定该企业属于主动减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即罚款29.6万元。

三、案件启示

减少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主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少违法行为后果,按照规定,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热情,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纪律、绿色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6

山东聊城某医院水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基本案例

2022年1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环境自动监测监测系统发现,2022年1月26日至27日,人民医院外排废水氨氮日均浓度超过《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确认医院氨氮排放超标。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8项罚款.6万元。

三、案件启示

环境自动监测监测系统实现了企业污染物排放24小时全天候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掌握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设施运行,使污染物监测从随机终端排放监测到实时全过程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突破。

典型案例7

山东滨州邹平三家家具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收到邹平市空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推送信息,显示邹平金中意点区5月8日下午、5月10日至12日TVOC污染物浓度持续高。滨州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了相关企业和地区,发现邹平三家家具厂从事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活动,喷水塔设施未运行。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三家家具厂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滨州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分别责令三家家具厂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邹平市空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系统通过利用卫星遥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形成贯穿空-天-地的多层次立体监控系统,实现全天候、全时间监管,准确地发现问题,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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