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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8-30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发展改革区〔2019〕1686)连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区一县生态环境分区控制方案,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体系,探索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示范区执委会制定了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嘉善县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发展改革区〔2019〕1686号)连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体系,探索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示范区执委会制定了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现印发给您,并要求如下: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创新一体化发展

密切关注生态绿色、一体化、优质三个关键词,生态环境分区控制方案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空间分区差异化控制,加快示范区一心、两走廊、三链、四区生态空间模式建设,继续建设良好的生态基础,不断培育生态优势。共同加强底线约束,继续加强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治,重点发展功能总部经济、特色服务经济、综合数字经济、前沿创新经济、生态湖区经济,共同促进示范区绿色创新综合发展。

二是坚持积极引领,探索生态环境管理转型

积极构建以积极引导为主线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在共同坚持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两区一县要继续加强清单宣传,共同加强审批服务,加强精准控制,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努力通过清单管理促进效率和转型。督促责任单位在相关规划编制审查、区域(或规划)、项目环境评价审批、项目建设环境管理、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等环节,明确鼓励、指导和禁止事项。

三、坚持跨域协调,衔接细化单位准入要求

该清单是示范区生态环境分类控制的基本要求。示范区不同的控制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区位特点、发展现状和问题、发展定位和目标、区域环境目标、控制要求等,详细阐明本单位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单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模式,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治,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降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一般控制单位严格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稳定。

四、坚持动态更新,继续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

清单根据示范区建设发展要求和形势变化,建立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五年修改一次,每年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动态更新,持续引领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环境保护综合清单》、《示范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划管理,按新修订版实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有新的或者更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鼓励事项

1积极发展领先的绿色低碳经济、功能总部经济、特色服务经济、综合数字经济、前沿创新经济、生态湖经济,大力培育生态绿色导向专业新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布局绿色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化旅游展览、信息数字创新等重大产业项目。

2积极引进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建设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业高地。

鼓励示范区建设项目及相关企业按照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统一制度确定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污染排放。

4启动区重点建设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三维网络支持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娱乐、小气候调节、栖息地建设等多种生态功能,创造绿色、创新、文化一体化发展空间。

5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根据当地情况布局科技创新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群、文化创意综合体、湖滨休闲活力带、水乡护理区,共同打造绿色创新活力湖区。

6上海市青浦区以建设大水、主干道、河流为重点的生态走廊为纽带,完善生态功能,打造以水为脉、林田共生、城市绿化为依托的区域生态格局。

7青浦区以高端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两大高端产业集群为重点 遥感特色产业集群,打造生物医学、新材料、航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五大重点产业,打造3平台 5 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体系。

8苏州市吴江区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加强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促进生态资源利用更加、绿色、安全。

9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 、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重点培育现代商务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授权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

10嘉善县加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构建以河网水系为基础,以林地绿地为斑块的七横五纵、八园十荡、城水相依、林田共生生态格局 ”、“旅游 ”、“农业 等创意产业。

11嘉善县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建设以上海高能智能产业新区为核心,以科技创新绿谷为创新引领,以优质小微园区创业为支撑的新产业发展模式。

二、引导事项

12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

13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大力提高传统特色产业能源水平,降低单位能耗和污水排放强度,促进减少污水和碳的协调效率。

14依法推进传统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域外搬迁,支持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

根据产业集聚区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促进集聚区的生态转型,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

如果16个工业园区靠近现有和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应合理设置工业控制带,详细说明工业控制带的设置范围和工业准入要求。原则上,工业控制带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得引入环境风险潜力 II 等级及以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17城市生活重点控制单位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城市产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污染减排。

18一般控制单位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一体化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污染控制,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业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灵活有机生长。

19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红线应确保功能不减少、面积不减少、性质不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破坏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禁止事项

20.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的活动和项目。禁止在结构性生态空间内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和建设活动。

2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10年,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捕,禁捕期间全面禁捕生产性捕捞。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河段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在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禁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活环境,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岸线、河段内投资建设旅游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景区核心景区岸线和河段内投资建设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振泽省级湿地公园岸线、河段内开采砂矿,以及不符合主要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活动。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管理措施,禁止建设或者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或者活动。

2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岸线和河段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供排水管道项目、保障城市安全的设施除外),对穿越二级保护区岸线和河段的线性交通设施进行不可避免的示范。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和扩建对水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造项目应减少污水排放。

24禁止非法使用和占用长江流域的河流和湖泊岸线。禁止在《国家重要河流和湖泊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河流、湖泊保护区和保留区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和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未经法定许可,禁止占用水域,建设影响河流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

未经许可,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和湖泊设立、改造或扩大污水出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和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码头(确保城市运行的能源码头和符合国家政策的船舶)LNG 除市民日常生活所需危险品运输码头外,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除提高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内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生产性新氮磷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禁止在太湖沿岸5公里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畜禽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餐饮设施。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28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建设、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清单》执行。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产能过剩行业禁止新建、扩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严禁使用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电站锅炉、钢冶炼窑除外)。禁止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行业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

禁止在地下水开采区使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的三种情形。禁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增加地下水,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取水量。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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