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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1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旨在加强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46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本次主动公开)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养殖场所。畜禽养殖户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模标准,从事经营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协调机制,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制定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指导,完善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分类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水排放许可证管理;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督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指导畜禽养殖的标准化。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禁区、限制区、适当养殖区的划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职能分工、《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条例》、《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行使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披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关信息。畜禽养殖企业需要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众报告渠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等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和农业和农村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污染预防

第七条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考虑环境质量、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联系,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明确污染防治重点设施建设和废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综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意见后,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区、限养区、适养区。

原则上,禁区划定后5年内不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禁区应当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区、禁养对象和禁养方法。禁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分类帐应当载明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收集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分类帐,报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部门备案。

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养殖废弃物产生的数量和处理方法,由乡镇指导备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指导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分类账。

第十一条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进行。

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并按照证书进行排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雨污分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已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利用的,可不自行建设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粪便处理和资源利用设施、自建设施不合格或者不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使用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第三方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建立畜禽养殖粪便交接处理台账,并如实登记。鼓励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死畜禽和病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储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完善适合生产经营规模的临时冷藏设施,不得销售、屠宰、加工、随意放弃死畜禽和病畜禽产品。

除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系统无法覆盖的偏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原则上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病死畜禽

鼓励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跨行政区域的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体系,建设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收集能力强、覆盖面广、转运监督严格的死畜禽暂存、中转、运输设施。无害化处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化学法和高温法,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

第三章 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采用适当的技术处理畜禽养殖粪便,提高畜禽养殖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率,通过粪还田、沼气生产和有机肥生产。

粪便收集、储存和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恶臭控制等具体处理技术,参照收集和处理、恶臭控制等具体处理技术。

畜禽养殖粪便作为肥料的,应当建设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粪便储存设施,并配套足够的土地供应。不能消耗和排放环境的,应当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计划,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主体损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和历史遗留污染。

第十七条 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行政区域资源环境禀赋、农业经营模式、畜牧业发展现状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专家团队积极开展科技研究,促进节水养殖、清洁生产、畜禽养殖粪便利用、恶臭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改进和完善畜禽养殖设施和工艺,以及畜禽养殖粪便的综合利用模式。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出台政策鼓励集约饲养,支持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发展适度规模育种结合和生态循环,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或大规模农肥,重点建设畜禽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处理设施。

探索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采购服务的综合运用,降低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成本。

利用市场手段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畜禽标准化生产,引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养殖,科学利用养殖废弃物。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和废物处理设施的监督,根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治理方法和技术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投诉的处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今年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执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补偿禁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关闭或者搬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鼓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猪(牛羊)的分配和使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激励和奖励规定。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关处罚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7〕同时废除29号)。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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