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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推进江河湖库协同治理 助力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

发布时间:2022-10-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长江保护与修复行动计划》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实施,长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17个单位联合发布了《长江保护修复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深入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明确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它是指导长江保护修复和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行动指南。

一、《行动计划》明确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围绕长江流域江河湖库的保护与修复,《行动计划》明确了长江保护与修复斗争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25年底,长江流域整体水质保持良好,干流水质保持良好Ⅱ类。有效保障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到2024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定标立界。提出到2025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地区力争提前一年完成。面源控制,明确加强太湖等重点湖泊磷污染控制和蓝藻水华防治,开展太湖等重点湖泊库综合治理试点,重点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提出到2025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强生态建议到2025年底水生态质量显著提高;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高。建立健全水生态评价机制,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和重点湖泊生态恢复。到2025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基本解决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率显著提高。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防范风险,明确进一步推进尾矿污染控制的任务安排。提出到2023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内及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控制。2025年底,长江经济带尾矿数量大幅减少。

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的情况下,《行动计划》只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注重水生态质量的提高。在攻坚任务上,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继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三磷产业整治、小水电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努力巩固十三五期间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成效。同时,在巩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一是进一步拓展攻坚目标。首次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化肥农药利用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等数量指标,充分衔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目标。二是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增加锰、镉、锑等重金属污染控制、塑料污染控制、地下水污染控制、水生态评价、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内容。明确了太湖等重要湖泊的磷污染和水华防治要求。三是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攻坚范围,增加长江干流、支流、湖泊形成的集水区相关区域。

二是突出三水统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出发,推进山、河、林、田、湖、草、沙的综合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行动计划》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河流和湖泊为主导,协调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促进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的协调保护和治理。在水环境方面,推进太湖-太浦河等跨境水体的联合保护和治理;提出完成饮用水源名单和乡镇水源定义标准、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率、长江污水出口改造、尾矿污染控制等目标任务,明确进一步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磷污染控制、塑料和地下水污染控制等。在水生态方面,明确选择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泊、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评价试点。促进国家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生生物迁复,增强河流连通性。推进长江三角洲、太湖等重点地区的生态恢复和自然保护。在水资源方面,提出加强总用水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巩固小水电清洁整改成果,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确保河流和湖泊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流域中下游,部分截面水质不稳定,汛期污染强度高,旱季藏污纳垢部分水源风险隐患始终存在。太湖等湖泊生态失衡尚未根本逆转,太湖水位调控需要在不同时期进一步加强。太湖东海局作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机构,发挥监督、指导、帮助、协调作用,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综合示范区平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太湖流域突发水污染联合控制机制、太湖流域调度协调机制等,协调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大事项,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要责任,有效落实《行动计划》明确的任务和目标。一是继续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是继续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发现问题、促进问题解决为总体思路,督促地方政府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结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现和推进解决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流域饮用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巩固和提高饮用水安全水平,协调和促进太湖-太浦河等跨境水体的联合治理,指导地方政府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和城市生活水污染治理、长江污水出口治理、磷污染治理等关键任务。二是积极推进水生态考核试点。围绕太湖流域太湖、淀山湖等水生态监测指标,组织对水生态评价指标监测评价结果异常情况进行评价和合理性验证,科学评价水生态环境状况。对评价结果反映的水生态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监督和帮助,督促地方政府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恢复等关键任务。三是加强水资源保障监管。加强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监管。指导推进区域再生水回收试点。太湖调度协调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太湖调度重大问题研究,协调促进太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更加突出三个治污

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行动计划将坚持准确、科学、依法的工作原则,遵循客观规律,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采取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督,提高长江保护和恢复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行动计划》推进全流域精细分区控制,依法推进和保护,同时安排湖库生态系统失衡和水华爆发机制、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定义、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流域面源污染防治。

太湖东海局应注重关键领域,准确把握行动计划中提出的三污染控制要求,继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准确污染控制、科学污染控制和依法污染控制水平,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保护与恢复作出积极贡献。一是锚定精准治污的关键。围绕问题、时间、区域、对象和措施的五个准确要求,努力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目前,太湖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爆发趋势尚未根本逆转,氮磷浓度高,生态系统失衡,蓝藻水华频发。部分流域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不彻底,农村污水直接排放、养殖池塘、农田退水控制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湖泊问题日益突出,城乡面源污染正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以太湖上游等重点地区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核查,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治理,减轻入湖污染负荷。加强汛期水环境监管,促进地方政府对汛期污染强度的监测、分析和应用。加强监督援助,鼓励地方政府先试,深入解决太湖蓝藻水华防治、水生植被恢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加强依法治污保障。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改革,监督指导河流污水出口调查可追溯性整改,做好河流污水出口审批和日常监督,促进污水出口长期管理机制的建立。三是夯实科学治污基础。加快生态环境评价实验室建设,全面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条件的监测、调查和评价能力。加强对氮磷污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太湖蓝藻水防治的基础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为监督提供科学支持。

作者:党组书记、主任、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主任 霍传林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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