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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北极星环保网了解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重点项目转移方式、调整结构、稳定投资、促进增长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全文如下: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您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9日

天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特别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转移、结构调整、稳定投资、促进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法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监督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土地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产业规范和优质发展要求,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持和示范作用。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等项目。

第四条 根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规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竣工项目。

(一)重点规划项目是指前期规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

(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准设的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批准和备案手续;

(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今年新开工续建的项目;

(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已开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1)重点规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城市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2)重点储备项目原则上由重点规划项目转型,符合相关领域规划,获得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项目代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的批准,并纳入同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3)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储备项目转变,实施建设用地、资金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建设要求,完成法定审批程序,当年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容易造成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已纳入上一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续建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4)重点竣工项目由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动转化形成。原则上,竣工项目保留5年,为项目实施效果分析提供支持。

(5)已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国家重大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六条 本市依托天津市重大项目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市级重点项目。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条所列范围和第五条申请条件,通过平台组织项目单位申请。

(2)市重点项目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制度。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平台对本部门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区人民政府依托平台对本区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

跨区域项目,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批准后推至市发改部门。

(3)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申报项目的基本信息,审查项目代码、审批进度、投资规模、开工时间和施工条件的实施情况。经批准后,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包括项目补充、调出和转化。

(1)项目补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前期工作相对成熟、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补充。

(二)项目调出。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建设条件变化较大、不符合市重点项目申请要求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3)项目转型。已列入市重点储备项目清单,前期工作进展迅速,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后,可转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成熟度、规模、年初从市重点项目选择领先、示范、驱动重点项目,形成市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年度建议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季度发布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依托平台,市发改部门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对市重点项目进度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度管理。督促市重点规划项目密切关注关键环节,加快前期工作,督促市重点储备项目尽快实施开工条件,督促市重点新建、续建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督促市重点竣工项目生产,及时发挥效益。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领域项目规划储备,做好市重点项目审计平衡、调度分析、监督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规划、吸引、滚动储备、初步申报、促进实施、服务监督;组织项目单位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每年7月、12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重点项目清单。

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规划、招聘、滚动储备、初审申报、促进实施、服务监督,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每年7月、12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重点项目清单。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有关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储备和初步推广。

要素保障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全面支持和保障市重点项目所需的要素资源,完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环境能力、管道切换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积极为市重点项目提供绿色渠道,简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更新项目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市重点项目中转移。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逐月梳理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对跨区域、跨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市机制协调解决。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推广过程中相互推诿、协调无效的,应当进行通知和采访。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严禁边审批边施工或边审批边施工。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区域和园区实施标准土地转让,加快区域评价,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规划指标,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市、区储备建设用地应当积极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 市重点项目所需能源指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保障,提高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的灵活性,重点支持保障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

市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保障。在满足城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有关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深入挖掘减排潜力,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确保项目资金分配,纳入市重点建设和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每年年初,市、区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区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市、区重点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的编制和审查费,以及与项目前期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市重点建设和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期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广。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市重点项目的资本需求。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应积极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物资运输、水、热、气、通信需求。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流程、限时完成的原则,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市重点项目规划用地、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能源评价、施工许可证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十分析、月度通知、季度总结、年度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复工情况;每月通报市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总结市重点项目的推每年评估市重点项目的完成和竣工。

市发展改革部负责监测市重点建设项目月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加分;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分。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连续两个月未完成月度投资计划指标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采访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推进市重点项目成果的综合分类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城市绩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享受市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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