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空气污染物。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畜禽养殖、小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确定污染当量值。
2.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
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根据《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表》(附件2)中的相应类型,确定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
(二)小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畜禽养殖、小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确定污染当量值。
2.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
餐饮业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根据《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表》(附件2)中的相应类型,确定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
特征指标值是指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畜禽养殖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平均计算。
畜禽养殖场猪、牛、鸡、鸭等畜禽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畜禽养殖、小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确定。
(四)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畜禽养殖、小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确定污染当量值。
(5)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空气污染物
餐饮业燃煤产生的废气(不含油烟污染物和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和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产生的废气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根据《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表》(附件2)中的相应类型,确定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
(六)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粉尘产生系数-粉尘排放减少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粉尘污染值×单位税额
施工现场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施工现场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施工现场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根据《施工粉尘排放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的相应类型确定粉尘产生系数和粉尘排放减少系数。一次粉尘减少系数按标准控制措施累计扣除;二次粉尘减少系数按标准控制措施扣除;同时采取两种标准控制措施的,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减少系数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粉尘税目征税。
三、纳税申报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二)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财产和行为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二、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不予核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申报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采用批准的计算方法。
(五)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规定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2011﹞确定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
(六)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特此公告。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