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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1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重庆市污水出口调查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国内三江主流和涪江、岐江等重要支流污水出口改造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标准化、的污水出口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城市统一的污水出口信息管理平台。

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督管理方案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办公函)〔202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长江污水出口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函〔2022〕7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管,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以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河流污水出口排查整治,深化污水出口设置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合理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解决河流沿岸污水非法溢流、直接排放等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河流污染物排放,有效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美丽景观建设。

2022年底前,我市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干流污水出口监测、溯源、标牌建设工作完成。沿海26个区县发布了三江干流入河污水出口整治方案,完成了部分整治工作;2023年底前,我市涪江、岐江等重要支流污水出口调查完成,三江干流70%污水出口整治工作完成;2024年底前,完成长江流域所有污水出口调查;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三江主流和涪江、岐江等重要支流污水出口,建立健全科学、标准化、的污水出口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污水出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调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污水出口调查可追溯性的主要责任,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关键任务和责任分工。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调查技术指南》和《入河(海)排污口三级调查技术指南》的要求,了解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和数量、排污特点和下落、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根据污水出口责任主体的行业和排放特点,污水出口分为工业污水出口、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出口、农业出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污水出口包括工矿企业污水出口、雨水出口、工业等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出口、雨水出口、农业出口包括大型畜禽养殖出口、大型水产养殖出口、大中型灌溉出口、大型畜禽养殖出口、大型水产养殖出口、城市生活污水出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农村生活污水出口、港口码头出口等。根据入河排污口命名和编码的相关技术规范,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和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3.监测溯源。根据河流污水出口调查,组织河流污水出口水质、水监测,综合利用数据可追溯性、人工调查、技术可追溯性,重点关注河流污水出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水环保要求、环境风险等信息,形成一个污水出口对应一个污染源或一个污水出口对应多个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区县政府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区分责任主体的污水出口,应根据可追溯性结果确定相应的污水出口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追溯后仍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地区县政府或指定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污水出口整治、标准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改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整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整改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区等污水出口进行整改,避免损害人民重大利益,确保整改工作安全有序;短期内难以完成污水出口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和帮助整改。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排污口,建立排污口整改销售制度,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或合并入河流排污口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水和堤防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黑臭水体的整治,消除排查出的河流、沟渠等排口的不良情况Ⅴ整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通过雨水出口、泄洪道、农田出口、沟渠、河港等通道向三江主流排放污染物的出口,纳入整改工作台账管理。

2.依法禁止一批。区县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设置的污水出口。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和供水安全。

三、清理合并一批。原则上清理合并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出口,促进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和其他园区或开发区企业现有污水出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和其他园区或开发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污水出口。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污水出口的,应当向当地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鼓励责任主体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排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排放口设置统一排放口。

4.一批规范整治。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明确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对污水出口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于通过污水排放的污水出口,组织清理非法接入污水管道的支管和支线,推动一个污水出口只对应一个污水排放单位;多个污水排放单位共用一个污水出口的,督促污水排放单位分清各自的责任,并在污水排放许可证中注明。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损坏、排水不良、维护困难等问题,应采取调整污水出口位置和污水管道方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统一设置河流污水出口标志,公开河流污水出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截污治污。继续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和效率,加快污水控制和污染控制的不足,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的改造和更新,基本解决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的错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加快城中村、老城区、建制乡镇、城乡结合部、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城市雨洪排水口旱天污水直接排水的可追溯性控制,加强对通道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合并堵塞城市雨洪排水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和防洪安全。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促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处理,禁止污染物超标、超总排放。

6.建立一个整改模型。继续深化渝北区、两江新区污水出口改造试点成果,积极探索、宣传和推广污水出口改造经验和实践,建设城市污水出口改造模式,做好示范和指导。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规划、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和规划,应充分考虑污水出口的布局和控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污水出口设置的规定。污水出口设置规定的实施应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审查和检查,防止源头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等园区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河流污水出口的设置,依法实行审计制度。除城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出口外,还应严格控制新的、改造或扩大污水出口。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除国家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余负责。污水出口设置可能影响相邻区县的,应当提前征求相邻区县的意见;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流稳定的污水出口设置进行审查,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3.加强监督管理。区、县政府按照管发展、生产、行业、环保的原则,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污水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污水出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工业出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农村生活污水出口,指导畜禽养殖出口;经济信息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工业出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协调完善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促进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垃圾填埋场污水出口的调查和整改;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河流和岸线管理和保护要求,指导大中型灌查和整改;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出口的调查和整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畜禽养殖出口调查整改;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出口调查整改;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出口调查整改;各级河流主管办公室应将出口调查整改纳入各级河流主管的日常河流检查。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颁发污水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污水出口责任主体的监测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等园区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监测,适当增加水生态环境质量差的监测频率。

4.严格执行环境执法。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出口环境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污水出口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的,依法处罚;私人秘密管道进入他人污水出口,逃避监督管理,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污水出口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污水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他人通过污水排放,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保留证据。

5.建立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现有的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污水出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污水出口调查整改、设置审计记录、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账户。加强与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污水单位、污水通道、污水出口、接收水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应以河流污水出口调查整改为重要民生项目,认真履行主要责任,做好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和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密切关注目标和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完善长期机制,督促区、县政府落实污水出口监督管理责任。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污水出口的整改和监督管理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县,采取通报预警、行政访谈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有徇私舞弊、欺诈、敷衍的,依法追究有关区县、部门、人员的责任。

鼓励公众参与。继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美丽河湖的保护和建设。加强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等平台,依法披露和定期更新污水出口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和完善公众监督报告机制,鼓励公众报告违法污水行为,及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参与调查整改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治理的良好局面。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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