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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12-20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保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高压态势,坚持铁面执法和铁腕污染防治,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保持巴中生态底线,筑牢生态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统一要求,2022年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现通知如下。

一、巴州清江镇李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月11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涉嫌滥伐林木。经调查发现,李未取得森林采伐证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或者其他森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起诉李,并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起诉李,并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4月19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要求李依法进行生态恢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二、巴中峰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

2022年4月18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峰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在砂石加工过程中未遵守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环保措施,导致大量生产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三、平昌富强建材厂等5家砖厂未报批环评案

2022年8月17日至24日,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砖瓦行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平昌富强建材厂、平昌浩宇建材有限公司、平昌泰和利砖厂、平昌俱兴建材有限公司、平昌镇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等5家砖厂都增加了碳素材料净化生产线,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平昌富强建材厂等5家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1.52万元、1.52万元.75万元、1.93万元、2.12万元、0.39万元。

四、巴中坪河甘树坝砂石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固体废物

2022年1月10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坪河甘树坝砂石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在砂石生产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泥砂、废渣等固体废物,造成部分固体废物流失,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款生产、收集、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止散落、损失、泄漏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丢弃固体废物。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同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生态恢复。

五、巴中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农用地排放超标污水案

2022年11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将汉巴南铁路南充至巴中段4号搅拌站废水直排外环境的线索移交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搅拌站由巴中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现场冲洗废水和部分沉淀池溢流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到下游农业用地。经监测,废水PH严重超标,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款禁止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淤泥、尾矿、矿渣等。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生态恢复。

六、成都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2021年12月27日,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成都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实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仍在大量开挖土石方,污染大气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应急需要,可采取停止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七、平昌花桥砂石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

2021年11月30日,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平昌花桥砂石厂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使用两台废气排放不合格的装载机进行作业,拒绝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八、四川巴郡高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染农村饮用水案

2022年3月27日,群众举报四川巴郡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水污染周边群众饮用水源。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司在废水处理过程中未实施环境评价要求,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泵入场外水库。水库泄漏,污染了许多村民的饮用水源。公司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解决村民饮用水问题,处以14.12万元罚款。

九、巴中五仓宝裕农牧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养殖废弃物

2022年9月2日,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雷坡石段水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巴中五仓宝裕农牧有限公司红光猪场粪便收集管道损坏,养殖粪便排入红光镇夏家河。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款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2万元。

十、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监测污染物

2021年10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将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废气等污染物的违法线索移交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巴中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发现公司申请污水许可证明确要求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废气污染物监测,但公司自2020年以来没有进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污水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款污水单位应当按照污水许可证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进行监测,保存原监测记录。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06万元罚款。

十一、平昌德源食品有限公司监测设备异常运行

2022年5月2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平昌德源食品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异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的采样监测时间与废水排放时间不一致,实际排水时未进行自动采样监测,导致生产条件、污染控制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3万元罚款。

十二、南江梅桂石材有限公司生态红线案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卫星图斑显示,南江县梅桂石材有限公司涉嫌侵占生态红线。2021年12月30日,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江县梅桂石材有限公司弃土场部分非法占用生态红线,占地1000多平方米。南江县人民政府责令梅桂石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占生态红线,转移弃土,对已侵占地区实施全面生态恢复。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来源: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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