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生
发布时间:2023-01-3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回答了“无防漏措施的坑塘沟”储存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的问题!
咨询内容:
“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沟”储存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放
答复内容: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措施或无防渗作用、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池、井、沟、渠等;…因此,废水排放到无防渗坑塘沟内,应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是两种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定义渗坑排放行为的依据。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是两种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渗坑排放的定义依据。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污水定义为“指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因此,只要排放的废水参与生产和生活活动,即使水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后仍会污染水体,仍属于污水类别。虽然来信中提到的渗坑废水中的水污染物不超标,但也应构成渗坑排污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