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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是进一步保护清水的有力起点,是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在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的湖泊和海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意见》作为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和全面实施。

《通知》要求各省及时制定和实施《实施意见》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对污水出口进行调查、监测、可追溯性、整改和监督。按照“有口全查,应查尽查”的要求,找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的底数。在原有工作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2023年和2024年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和重点海湾的范围。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流域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办公函)〔2022〕17、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河流污水出口(以下简称污水出口)的调查、监测、可追溯性、整改、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河流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是深刻认识加强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意义

污水出口是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是进一步开展清水保护战的有力起点,是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在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的湖泊和海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发布的份关于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要求分批推进整改,简化管理,下放权力,优化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深入了解《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全面实施措施,不断提高水海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

二、制定并出台实施《实施意见》的方案

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工作计划,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定调查监测可追溯性整改,设置审批备案和监督关键任务时间表、路线图、详细分工、压实责任,2023年2月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抄送生态环境部。2023年3月底前,指导督促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

三、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各省应充分借鉴长江、黄河、渤海等污水出口调查整改试点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城市按照“检查、检查”要求,开展地毯调查,了解行政区域污水出口基础,建立管理分类账和动态更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应在原工作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现行政区域的全面覆盖。

污水出口改造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重点关注污水控制,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高等总体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合、错误、泄漏等难点和痛点。通过“依法禁止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标准化改造一批”,减少污水出口数量,优化布局,制定规范。

各省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和重点海湾污水出口的调查(见附件),完成80%可追溯性和30%整改任务;到2024年底,上述污水出口可追溯性基本完成,整改任务70%;到2025年底,《实施意见》要求的目标和任务将全面完成。

四、依法审批备案

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和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污水出口设置的规定,明确禁止设置和限制污水出口设置的控制要求,做好责任范围内污水出口设置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并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流稳定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履行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的审批。

各流域海域局应详细明确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并与流域相关省份协商一致,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工作指南,并予以披露。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审批权限,并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有市际争议的河流污水出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国家入海污水出口监督管理规定后,应当尽快明确入海污水出口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22〕2)要求将河流污水出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通知承诺、综合服务、网络管理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府服务标准化、标准化、便利,更好地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的需要。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监测和信息披露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的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级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交叉、双随机的现场核查,每年选择2-3个城市(直辖市选择1-2个区、县)重点检查污水出口调查整改进展,设置审批备案;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重点关注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等园区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抽查污水出口排放控制要求的实施情况、调查整改结果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

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污水出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动态管理污水出口调查整改、设置审批记录、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加强污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实现互联。每年1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流域海域局通过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告上一年度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情况。各级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和做法,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效率。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反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联系方式及联系方式:

(一)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练湘津

电话:(010)65645466

邮箱:ssswryc@mee.gov.cn

联系人: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廖四辉

电话:(010)63203784

邮箱:liaosh@mwr.gov.cn

(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倪健斌

电话:(010)65645531

邮箱:hysjgec@mee.gov.cn

附件: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印发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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