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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2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完成杭州市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列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清单,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规范化监管。建立权责明确、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

公开征求《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办公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办公室)〔2022〕6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我局起草了《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本文件于2023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07444385@QQ.com.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办公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办公室)〔2022〕69号)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污水出口(以下简称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十五次党代会、市两会、市党代会精神,坚持依法、科学、制度、精准、全民治水,以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指导,不断深化污水出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污水出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提高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肩负起省会的责任,在以“两个”打造“重要窗口”的新征程中展现头鹰风采。

(2)总体目标。截至2025年底,杭州市所有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已完成,并纳入“浙里碧水”和“浙里蓝海”〔以下简称“浙里碧水(蓝海)〕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规范化监管。建立权责明确、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

二、深入调查备案情况

(一)找出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调查技术指南》,结合2016年和2017年全市排污口调查清单和“浙里碧水(蓝海)”相关数据,全面开展审核调查工作,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调查技术指南”要求,采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调查等实用技术。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出口的位置、分类、审批和污水出口的基本情况。(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简称市对口部门);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内容,不再列出)

(二)明确责任。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清单。区、县(市)政府组织对难以区分责任主体的污水出口进行可追溯性分析,查明污水出口对应的污水出口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区、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指定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管理主体为属地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督和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信息。建立“一口一档”信息。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入河(海)污水出口命名及编码规则》等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对污水出口进行分类,并负责“浙里碧水(蓝海)”应用和输入污水出口备案信息。市对口部门指导,推进“一图”全过程动态监管建立。(牵头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整治升级

(一)坚持“一口一策”。各区、县(市)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梳理现有污水出口存在的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分级整治的原则,实行“一口一策”的分类整治。整改要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依法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区、县(市)政府应当向市对口部门、市水利管理办公室协商,合理设定过渡期。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终排污口清单,实现“浙里碧水(蓝海)”等应用的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决依法取缔。各区、县(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区域非法设置污水出口。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相关区域的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领导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并有序清理。清理合并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出口,依法规范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开辟截污纳管“后一公里”。对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工业等园区或开发区企业现有污水出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污水出口。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其他工矿企业只保留一个污水出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污水出口,由区、县(市)政府汇总,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全面规范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对污水出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形成整治报告。根据排污单位的要求,清理非法接入的支管和支线。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单位分清各自的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损坏、排水不良、维护困难等问题,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污水出口应标准化设置,并在明显位置树标志。(牵头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先组织试点。管理中发现的城市雨洪排口、农业排口等排口,先试整治(牵头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开展晴天排水城市雨洪排水可追溯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加强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城市雨洪排水口合并堵塞,防止排水防洪安全受到影响。(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林水局)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减污减排”的思路,及时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领导单位:市农业和农村局)通过“禁止、限制、转移、治理”措施,探索大型水产养殖场自治、散户投资者集中治理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回收或设置统一排放出口的标准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日常管理

(1)加强规划和控制。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规划、规划和环境评价,应充分考虑污水出口的布局和控制要求,防止源头无序设置。规划和环境评价应将污水出口设置规定的实施作为重要内容。(由相关规划编制部门领导)

(二)加强审批控制。依照法律、法规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批(备案)。对于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河流污水出口外,还应严格控制新的、改造或扩大污水出口。实施“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河流污水出口设置的,纳入环评文件,出具批准,新设置的污水出口,区、县(市)政府自行输入“浙江清水(蓝海)”等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水局配合)

(三)加强日常监督。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污水出口的类型、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落实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市对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按职责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领导单位: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颁发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污水排放出口责任主体的监测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原则,监测工矿企业、工业等园区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出口。不能稳定达到标准的,应当增加监测频率。(领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各级河(湖)负责人每天巡逻时,将污水出口纳入现场检查内容,并及时通知相应责任部门处理问题。(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出口的环境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污水出口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的,依法处罚;私人暗管接入他人污水出口,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严厉查处。污水出口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污水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他人通过污水排放,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保留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5)加强数字授权。依托“浙江清水(蓝海)”等应用,建设污水出口监督管理平台和污水出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调,加强数据共享,建立“接受水-污水出口-污水通道-污水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污水出口调查整改、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图”监督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由市数据资源局合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成立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的全面推进。区(县、市)政府应落实地域责任,承担组织污水出口调查整改工作的主要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详细计划,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测试可追溯性等关键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将工作资金纳入同级财务预算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污水出口的调查和可追溯性整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和农村生活污水出口的调查和可追溯性整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城市生活污水出口和城市雨洪出口的调查和可追溯性整改;市交通局负责港口码头出口的调查和可追溯性整改;市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溪流、沟渠、河流、港口(涌)和大中型灌区出口的调查和可追溯性整改;市农业和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出口、水产养殖出口、渔港出口的调查和可追溯性整改。

(三)严格组织实施。排查阶段。各区、县(市)根据调查情况形成污水出口清单,编制调查报告,制定分类整改计划。经市对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对口部门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和反馈。整治阶段。市对口部门按职责分阶段抽查本部门负责的污水出口整改销售情况,抽查量不少于区县报告量的5%。市治水办按季度调度整治销号工作。验收阶段。各区、县(市)政府进行验收总结,经市对口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治水办备案。市治水办组织市对口部门每年进行抽查,数量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现有污水出口总数的10%%,其中,抽查设置的排污口数量不少于当年批准备案总数的30个%。

(4)促进责任的落实。将污水出口的整改、监督管理纳入美丽杭州和“五水共治”的年度考核。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严重滞后,徇私舞弊、欺诈、敷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责令根据情况重新开展调查整改工作。

(5)积极接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主体应通过标志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报告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治理的良好局面。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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