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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就《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

发布时间:2023-03-0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制定地方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技术指南》(HJ 1217-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生态环境部法律法规和标准司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关于《指南》制定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的问题。

问:《导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农业面源污染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其污染防治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的设置,推进水产养殖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

为促进水产养殖污染控制,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监督指导实施计划(试行)》,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和规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监督的意见》,要求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将于2023年底出台。为此,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方针。

本指南的制定和引入是支持污染防治、促进准确污染控制、科学污染控制和依法污染控制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不断提高我国水生态环境质量。

问:我国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何?

答:中国是世界上的水产养殖国,污染物排放量不容忽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我国水产养殖业分布在全国2843个区县,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年排放量分别为66.60万吨、2.23万吨、9.91万吨和1.61万吨,是工业源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0.73倍、0.50倍、0.64倍、2.03倍。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水产养殖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两倍。因此,加强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是保护和提高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

问:制定地方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生态优先原则。围绕改善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分析当地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特点,明确控制对象,提出合理的控制要求,减少水产养殖尾水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是综合政策原则。基于全过程污染防治的理念,促进生态育种,实施源头减排。对封闭式水产养殖,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和育种过程控制,对开放式水产养殖,加强污染控制的技术措施。

第三,分类和分类原则。根据当地水产养殖模式、养殖周期、品种、规模、布局等因素,科学设置不同类型水产养殖的排放控制模式。尾水排放,应区分水质改善要求,合理设置排放控制项目,分级确定排放限值。

第四,应用可行性原则。根据当地水产养殖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充分论证技术经济的可行性。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加强的原则,提出控制要求,确保标准的实施。

问:当地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开展哪些主要技术工作?

答:制定和修订地方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主要技术工作包括:地方水产养殖调查、接受水环境质量和流域/海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调查、设置标准分类分级排放控制要求、确定监测实施监督要求、,确定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分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其中,调查工作是基础,分类排放控制要求的设置是核心,监测和实施监督要求的确定是支持标准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分析是提高标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键依据。

为了方便地方政府快速掌握水产养殖的污水排放和处理技术特点,《指南》附录A对水产养殖的生产过程和污水排放环节进行了说明,附录B对水产养殖尾水的主要处理技术进行了介绍。

问:《导则》如何指导地方政府对分类、分区、分级进行标准控制?

答:关于分类。《指南》提出,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明确控制不同类型的水产养殖,如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封闭养殖和开放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养殖、鱼类养殖和贝类养殖。

关于分区。对封闭式水产养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时,应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合格的受纳水体可作为关键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可作为一般水域。

关于分类。对于排放到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可要求分别执行不同水平的排放限值。排放到重点保护水域的一级排放限值相对严格,排放到一般水域的二级排放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类设计。对于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接收水,水产养殖尾水可参照一般水域排放要求的排放限值,或仅规定污染控制措施的要求。

问:《导则》对尾水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的设置提出了哪些指导要求?

答:根据水产养殖业的排污特点和对水环境的影响,《导则》将悬浮物和pH值提高、尾水排放标准必须选择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五项指标。此外,生化需氧量(BOD5)也可以在当地选择、氨氮(排入淡水环境)、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排入海水环境)、其他需要控制的指标,如色臭、重金属、抗生素等,以及改善当地水环境质量的指标,作为尾水控制项目。同时,当海水养殖尾水排入地表水体时,应注意盐类物质的控制。

本指南区分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并规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目前,水产养殖尾水一般为直接排放,根据先进技术确定关键水域限值,根据可行技术确定一般水域限值。此外,为了促进尾水的回收,可以通过研究确定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包括单位水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或单位水产养殖水面积的基准排水量。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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