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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导致出水超标 污水站不能提供进水冲击证据被处罚52万!

发布时间:2023-03-0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进水导致出水超标 污水站不能提供进水冲击证据被处罚52万!

长葛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2022〕13号

长葛市污水净化站:

法定代表人:张万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2418058

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钟友大道南段

经我局调查,长葛市污水净化站环境违法案件已经审查结束。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您站进行了检查,并于3月8日立案调查,发现您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贵站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2022年3月5日至11日,贵站污水中氨氮和总氮污染物日均连续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3月7日,长葛市环境监测管理站对贵站总排放口外的污水进行了取样(每2小时取24小时混合样)。监测报告显示,COD测定浓度的日均值为30㎎/L、氨氮测量浓度的日均值为17㎎/L、总磷测量浓度日均为0.10㎎/L、日均总氮测量浓度为29.3mg/L,氨氮日均值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1.125倍(标准值为8mg/L),总氮日均值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A标准0.953倍(标准值为15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2022年3月7日,证据一、我局对您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

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您站总经理袁建磊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3。2022J-07号监测报告及任务通知书、样品交接流通表、原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长葛环保监测管理站;

证据四、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及基础数据库出水口、进水口月报表、日报表;

证据5。贵站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水口、进水口月度报告和小时数据报告;

证据6。固定污染源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和校准证书(出口氨氮、总氮、总磷、COD在线监测器);

证据7。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批准。

证据8、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证据九、长葛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送达回证等。

上述证据确凿,足以确定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8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长环罚通知书)送达您站〔2022〕1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您站有权陈述我局拟作的行政处罚,并申请听证。您站于4月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未提交听证申请。声明的辩护意见如下:2022年2月中下旬,生化处理系统继续受到高浓度、酸性污水进水的影响,导致生化处理系统严重损坏,硝化细菌等微生物被杀死中毒,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导致总氮和氨氮不能稳定达到标准。截至3月29日,系统恢复正常,出水指标稳定,复查期满前按决定完成纠正工作。由于事故是由于污水排放单位进入进水口,对管网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事故突然发生,远远超出了可控范围,恢复了正常的污水排放,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审查了您站的声明和辩护意见。1.根据您站提出的“2月中下旬高浓度、酸性污水进水冲击”的原因,经调查,您站无法提供进水冲击的相关证据。根据2月中下旬进水在线监测数据,您站的进水水质无高浓度污水进入;2.您站提出在审查期满前按决定完成纠正工作,3月11日,我局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提出责令改正期限为“立即改正违法污水超标排放行为”,而不是在审查期满前改正。同时,按要求改正违法超标排放行为是您的法律责任,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相反,如果不按要求改正,将进一步追究日常连续处罚等更严厉的责任。综上所述,你站不符合免处罚的情况,不采纳陈述辩护意见。

以上事实包括我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长环罚通知书)〔2022〕1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询问记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证据。

根据您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您站违法行为裁量因素的判断标准为: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水日排放量为“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两年内未受到类似处罚,可“配合调查”。

二、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公式,经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如下:

五捡二万元罚款(5.2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您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二)履行罚款的方式和期限

贵站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民生银行长葛支行长葛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名称:长葛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户:626230834,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长葛支行)。

付款后,请持银行受理的收据到我局财务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交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如果您不接受本处罚决定,您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许昌生态环境局或长葛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5日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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