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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0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促进焦化产业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制定并发布《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本计划的实施范围:所有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焦化生产环节包括煤炭、焦化、焦化、焦化处理、气体净化、散装材料储运等。
  方案的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城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2022年底前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焦化企业,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按时关闭淘汰。
  重点任务:
  (1)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各城市应围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加快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焦化企业应根据工厂情况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制定改造计划,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2)实施差异化控制。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控制,树立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转型的焦化企业,应优先考虑焦炭产量指标分配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对未完成超低排放转型、未按产能转让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强联合处罚,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电价政策。
  全文如下: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东省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实施范围。所有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焦化生产环节包括煤炭、焦化、焦化、焦化处理、气体净化、散装物料储运等。
  (二)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底前,全省完成焦化产业超低排放改造;
  ——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实现超低排放。
  焦化企业在2022年底前签订产能转出协议,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严格按时关闭淘汰。
  二、指标和措施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进行升级改造,包括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过程收集管理、物料运输清洁、监测监控和环境管理标准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30、100、60、80。mg/m3.燃烧焦炉煤气的设施颗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mg/m3.装煤、干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平均值分别不高于10、50mg/m3.推焦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和30mg/m三、破碎、筛分、转移精煤和焦炭,超低排放时间不能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应达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除干熄焦主体、脱硫除尘设施维修及突发故障外,焦炉应配套干熄焦。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封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装卸、运输、搅拌、破碎、筛分、清洗等生产工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的定义见附件2。
  (3)大宗物料的清洁和运输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使用现有铁路专用线,开通与主干线的连接,有效提高铁路运输能力;鼓励短距离和工厂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带式输送机等封闭方式运输,减少物料二次运输。铁路、水路、管道或管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及产品的运输比例不低于80%;如果达不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的汽车应用于汽车运输部分。鼓励企业发挥沿海优势,发展水路运输。
  工厂内所有运输车辆均采用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的汽车,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均为新能源或符合国家三项以上排放标准。严禁使用被淘汰的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4)监测、监测和管理要求。焦化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测设施建设,按照《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身监测技术指南》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钢铁工业和炼焦化工业(HJ 878—2017)要求编制自我监控方案,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控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应全面落实自动监控、过程监控、视频监控等管理要求。焦炉烟囱、焦炉煤安装、推焦除尘地面站、干熄焦环境除尘站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实现无组织排放源的清单管理,建设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控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焦炉顶部、干熄焦装置、备用湿熄焦塔、筛焦楼筛分装载区域、料场出入口、工厂门禁;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CEMS、DCS系统、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三、重点任务
 
(1)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各城市应围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加快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焦化企业应根据工厂情况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制定改造计划,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二)实施差异化管控。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任务,区分责任,共同管理,共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差异化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焦化能力整合转移,交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税务部门负责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每月1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2)落实企业的主要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各企业应按照本计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安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3)完善经济政策。实施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项目储备。
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5)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不符合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监测监控要求的,根据情况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异化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放、超过总排放、欺诈、擅自停止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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